吳睿鶇:用財稅之“矛”攻以地生財之“盾”
2009-12-18 04:36:32
吳睿鶇
盡管扭轉政府以地生財的局勢,對于調控房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從近幾年的政策實踐來看,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不太一致,在兩者博弈中,地方政府大都占了上風,以至于一些“國字號”公共政策、特別是調控樓市的政策,不是被化解于無形,就是淪為一紙空文。
地方政府之所以對土地財政“情有獨鐘”,其根源在財權與事權的嚴重不相匹配上,用比較通俗的話講,地方政府的事多而錢少,因而才對 “第二財政”戀戀不舍。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我國的地方稅體系不但沒有發展壯大,反而日漸萎縮。分稅制改革初期,地方稅約占全國稅收總量一般為20%~30%,到2003年這一比重降至10%左右。由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的比重并沒有發生變化,而留給地方的財源卻在減少,地方僅有營業稅、契稅等稅種可以由地方獨享。隨著農業稅、筵席稅等稅種的停征,地方的稅源仍然在繼續萎縮。
而根據規定,1994年以后,土地出讓收入全部歸地方財政,這無疑表明,現行的財稅體制迫使地方政府靠土地生財。有報道稱,近年來,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已達上萬億。盡管地價對房價的影響有多大還存在爭議,但是,高地價會推漲房價是毋庸置疑的。而且,高房價還可以給地方財政帶來更大的收入。
由此看來,要想破解地方政府與土地財政這個死結,惟有動用財稅之矛攻以地生財之盾。具體點講,國家需要站在財稅的視角,來理順中央與地方財稅與事權,加快費改稅的進程,啟動稅收制度改革,使地方政府擁有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權,從而回歸到市場監督者和守夜人的本位。
一方面,對現有分享稅制進行重新分割,壯大地方財力。從現行稅收分享制度安排來看,稅種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等,共享稅以所得稅為主,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資源稅和土地增值稅等小稅種。在稅種洗牌過程中,不僅中央要讓給地方一些稅種,還要提高地方對共享稅的比重。
另一方面,將土地出讓金改為物業稅,為地方提供可持續的財政收入。土地出讓金改成物業稅好處很多:首先,收費有很大的變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擾下,執法的彈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稅收制度層面,就有了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其次,能變成公共財政。雖然現在國家明確規定土地出讓金應給予農村農民補償,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建設廉租房等,實際上并沒有真正的約束力,一旦“費改稅”后,這部分錢直接會納入公共預算的財政,在財政支出上就有了硬約束,民眾所期盼的民生建設,就變成現實;更為重要的是,70年的土地出讓金一次征收變為物業稅后,不僅能變成細水長流的稅源,而且也為地方財政提供穩定可持續的財政收入。
總之,惟有多措并舉,才能把地方政府對以地生財的“依賴癥”慢慢治愈,從而不再讓國家總為高房價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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