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正式公布銀信合作規范
2010-08-13 04:34:33
每經記者 李正 發自北京
銀監會8月12日正式發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
銀監會認為,銀信合作業務充分發揮了銀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優勢互補,滿足了客戶資產配置多元化的需要。但同時其業務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風險隱患這一塊。
銀監會稱《通知》主要強調了信托公司在銀信合作業務中要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并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施余額比例管理,叫停了開放式信托產品,重申了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中風險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限制。
銀監會規定,信托公司在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過程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嚴格履行項目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后續管理等主要職責,不得開展通道類業務。
《通知》指出,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超標的信托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該項業務,直至達到規定比例;對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另一個要求是信托產品不得設計為開放式。
信托資金同時用于融資類和投資類業務的,該信托業務總額按單一融資類業務計,應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通知》要求,對設計為開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類、融資類或含融資類業務的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資金申購,并妥善處理后續事宜。
《通知》還鼓勵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探索業務合作新模式和新領域。信托公司的理財要積極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引導資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絡、高端制造產業等新興產業,為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做出積極貢獻。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 《通知》對于歸屬銀行方的風險,銀行必須滿足監管要求;對于歸屬信托公司的風險,信托公司必須履行受托人盡職管理責任;對于歸屬投資人的風險,銀行必須做好風險揭示,投資人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以此真正發揮信托公司的制度優勢,將銀信合作規范化,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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