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嚴打內幕交易需揮“四記重拳”
2010-11-21 17:02:39
郭文婧
16日,國辦轉發證監會等五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五部門坦言,當前打擊內幕交易形勢嚴峻。一些案件交易方式多樣,查處難度大。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內幕交易更具隱蔽性、復雜性。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最大的敵人,各國都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立法打擊,但各國的情況又不一樣。我國的資本市場,內幕交易一直是比較嚴重的,甚至有人說我國的資本市場是一個 “政策市”“消息市”“內幕市”。要嚴厲打擊資本市場的內幕交易,當前可以考慮“四重拳”。
第一,應擴大內幕交易的認定范圍。目前,我國對“內幕交易”是這樣定義的:“指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行政審批部門等知情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購、業績增長等重大信息公布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的行為”。這一定義有兩個嚴重弊端:一是將“組織和相關利益人”排除在內幕交易主體之外,內幕交易的主體除了知情人員,集體組織、和知情人員有關聯的相關人也都是可以進行的,因此應將內幕交易的主體范圍擴大;二是對途徑的認定不科學,獲得內幕信息的渠道除了“工作之便”,還有私人關系、金錢購買、網絡入侵等途徑。
第二,應堅持有罪推定的原則。內幕交易重在“內幕”,因而取證往往比較困難,要加大對股市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應該像美國一樣,實行有罪推定、舉證責任倒置。著名經濟學家郎咸平曾經舉了一個美國股市內幕交易的例子:這個例子的主人公是香港人,當時萬利酒店要賣給萬豪酒店,這個香港人跑到美國,在要公布這個信息的前一天上午,買了一億多股萬豪酒店的股票。消息一公布,他就賺了一千多萬美元。可是,第二天,美國的警察就敲他的房門沒收他的護照。什么原因?內幕交易。他馬上找律師,沒想到律師告訴他:“你要向美國證監會證明你在買這只股票的時候,不知道第二天下午要有好消息公布,證明不出來,那你就是有罪。”沒辦法,這個香港人除了把賺的錢全部還給了上市公司以外,還交了巨額罰款,然后被驅逐出境。
第三,應加大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面對資本的貪婪,必須用重典,這也是美國股市比較規范的秘密所在。美國1988年出臺的《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罰款制度,即無須考慮內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潤所得”,而一概予以罰款處罰,自然人的可處罰金額被提高至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2002年通過的 《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更是進一步規定,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同時還延長了對證券欺詐的追訴期,起訴時間可以延長至非法行為發現的兩年內,或者非法行為實施后的5年內。而我國的法律處罰,就輕多了,對內幕交易者,僅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和美國是不能比的,更不用說刑罰處罰了。
第四,必須有堅韌而執著的執法。美國證監會(SEC)在這方面有一個經典的案例,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書在為上司復印材料時,獲悉公司即將收購蓮花公司的內幕信息,回家后告訴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訴朋友,朋友又告訴朋友,一共有23人獲此內幕信息后從事股票交易而獲利。對此,SEC從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歷經4年通過層層傳訊近千名證人,深挖到6層之外的內幕交易者,終于查清了這樁內幕交易案。結果23人全部被SEC以內幕交易罪起訴,除3人被判無罪外,其余19人都被判有罪,而且有3人被罰款罰得破產。相應來看,我國的內幕交易執法還缺少這種堅韌而執著的精神,很多內幕交易的查處實際上都只觸及了皮毛,更多的內幕交易則沒有進入中國證監會的執法視野。
對資本市場來說,內幕交易是其最大的毒瘤。如果不能消除內幕交易,我國資本市場的價值投資理念就難以確立,資本市場就難以成為人民群眾資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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