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4 01:40:50
一審敗訴,徐財源并未偃旗息鼓。
2011年2月23日,小股東徐財源訴金宇集團 (600201,收盤價13.02元)一案二審于呼和浩特市中院開庭。起訴狀中,徐財源請求二審法院確認金宇集團于2010年5月28日召開的2009年股東大會違法,并依法撤銷該次會議作出的全部決議。
當日的庭審于上午9時開始,至10時30分左右結束。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案由:小股東指股東大會違法徐財源所說的金宇集團2009年股東大會,原定于2010年5月20日召開。但2010年5月18日,金宇集團卻發布公告,稱該次股東大會已被延期至5月28日召開,并在會議中增加《關于提名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的提案》,提議增加周衡龍、鄭衛忠兩人為公司第七屆董事候選人。該兩人均來自金宇集團股東“大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大象創投)”。
在小股東徐財源看來,金宇集團發布的這則公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徐財源曾在一審時稱,根據金宇集團公司章程,增加臨時提案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前10日提出,亦即應在2010年5月10日前提出。此外,依據公司章程另一項規定,召集人應在收到提案后的兩日內,就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應在2010年5月12日發出補充通知。”徐財源說。
金宇集團早先的公告中介紹,2010年5月17日,公司方收到大象創投提交的新增提案。徐財源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大象創投的提案顯然是在原定5月20日股東大會召開的前3天,才交到上市公司,并不是在股東大會前10天提交,因此提案無效。”在此后的一審中,徐財源的主張并未獲得法院認可。
最新進展:二審開庭,尚未宣判二審中,徐財源及其代理律師表示:“大象創投逾期提出的提案不合法,因該非法提案而延期召開、并將該非法提案交付表決并通過的股東大會不合法。”
徐財源列舉的是金宇集團公司章程第53條之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的當日庭審內容顯示,金宇集團一方在答辯中認為,解決本案爭議的關鍵點在于“認清《公司法》規定股東提前10日提出臨時提案的立法目的”。
金宇集團的代理律師表示,《公司法》該條款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給予提案股東以外的的其他股東以充足的時間了解,思考提案的內容。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東大會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均無規定。同時,金宇集團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延期也無禁止性規定。因此,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金宇集團董事會有權延期召開股東大會,其行為并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金宇集團的章程。
徐財源則認為:“該條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股東的知情權,保證股東有效行使表決權,防止或者減少股東大會人為操縱的可能。”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聯系電話:021-60900099轉688每經訂報電話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無錫:15152247316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