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4 01:40:37
自創業板首批28家公司掛牌以來,截至今年3月22日,創業板上市公司已達193家。站在監管部門的角度,創業板的成長固然值得欣喜,但成長亦有成長的煩惱,如怎樣對創業板進行規范,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管等問題,顯然是不可被忽視的。
深交所日前頒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 《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征求意見稿)》(下稱《譴責標準》),其欲進一步強化創業板規范與監管的意圖不言而喻。鑒于創業板在服務對象、準入指標、運行制度和風險特征等方面與主板存在著明顯區別,根據創業板公司本身的特點,采取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監管措施,無疑是必要的。因此我們才會看到,在《譴責標準》的第二章“信息披露違規”和第三章“規范運作違規”中,其設定的公開譴責觸發指標均較中小板和主板更加嚴格。
誕生時間不長的A股創業板市場,雖然身披“創新型與高成長性”的外衣,但高風險性才是其最本質的特征。由于創業板公司規模普遍偏小,上市公司看似較小的違規行為,都可能招致極大的風險,并進而導致上市公司的破產或關門。因此,設定更加嚴格的譴責觸發指標是非常明智的。但是,公開譴責到底能夠產生多大的威懾力卻值得懷疑。目前的滬深主板與中小板市場,因為上市公司或高管的違規行為,滬深交易所每年所發布的譴責公告可謂“滿天飛”,甚至于罰款與市場禁入的處罰也讓人目不暇接,前仆后繼的違規者不是仍然成為市場的一大景觀嗎?
筆者并不是說公開譴責的處罰不重要,只是覺得對于創業板公司某些違規行為,僅僅進行公開譴責,處罰太輕了。比如根據《譴責標準》的規定,創業板公司如果出現“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超過募集資金金額10%的”行為,將會遭到深交所的公開譴責。不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而變更募集資金投向,這樣的例子在主板與中小板中頻頻出現,之所以如此,其實還是因為處罰不到位。目前創業板公司普遍存在高超募,相對其超募資金來說,3000萬元或許不算什么,一旦創業板退市制度出臺,其新股發行價格步入正軌,3000萬元卻不是個小數目,僅僅只是公開譴責,豈不有“隔靴搔癢”之嫌?又怎能起到警示其他上市公司的作用呢?
既然發行人選擇到創業板上市,就應該恪守創業板的相關制度。而創業板高風險的特性,也要求監管部門對于其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實施更加嚴厲的懲處措施。對敢于違規者祭起嚴刑峻法的 “尚方寶劍”,才是創業板的依法治市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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