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01:32:11
與會專家均認為,百度文庫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信息存儲空間,適用“避風港”,但對于具體作品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可能還需進行個案認定。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高富平認為,文檔分享平臺目前未被要求承擔事先審查的義務或責任,現有法規沒有明確網絡服務提供商負有主動檢索、識別、判斷的義務。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信息存儲空間的判斷標準是,平臺上的內容是不是根據系統自動指令由用戶上傳并發布的,只要不是百度自己上傳,而是根據一套系統和固定程序自動接收用戶上傳,就屬典型的信息存儲空間。根據百度網站對其系統的描述,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而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百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文字作品屬于未經許可上傳,應結合具體案情和涉案作品的具體情況,不應籠統地一概認定百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
關于百度開發DNA識別技術以避免侵權文檔被上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介紹說,在美國,指紋識別系統是權利人開發,要求網站安裝,網站通常因為網速變慢等問題不愿安裝,而且也不是把所有作品均做成指紋,而只針對影響較大的作品。張教授認為,百度文庫DNA識別系統是個有益嘗試。百度自己開發、自己安裝使用,文庫DNA比對成本很高,投入也很大。
關于主動實施刪除屏蔽程序是否可能導致百度承擔更加嚴厲的責任或侵犯上傳者合法的權利,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則認為,百度不因為其主動實施屏蔽措施,從而喪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地位。美國有相關判例,原告指稱一家房產信息網站主動監控并過濾掉明顯侵犯他人版權的照片,從而喪失了信息存儲空間的性質及適用避風港保護。法院則認定,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不能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實施監控過濾措施而喪失其信息存儲空間的地位。
關于百度文庫與版權人之間矛盾的解決方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互聯網環境的廣泛、自由傳播作品的精神與現有版權法的精神必然發生矛盾,因此,各方需探討共贏的解決方案,既能夠讓權利人作品廣泛傳播,又能讓權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現行互聯網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從鼓勵商業模式創新和產業發展角度看,對企業運營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潛在法律風險,不應苛以重責。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偉光則認為,百度與權利人應力爭通過合作來解決版權問題。因為歷史上,版權人與媒體一直是處于同一陣營上,通過合作來向消費者提供作品和內容,并分享由此獲得的收益,而版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商處于對立的陣營是不正常的事情,合作是比較好的選擇,同時也是版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選擇。
本次會議是百度文庫爆發版權問題后,第一次舉行的包括法律專家、版權人組織等各方共同參加的研討會,與會專家提供了諸多解決糾紛、實現共贏的指導意見,相信將為解決各方的矛盾、為我國互聯網產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發揮積極影響。 (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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