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 01:17:09
明明只是夫妻在房屋產權上加個名,辦理只需收百把元工本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出臺,怎么就冒出個要多收幾萬元的契稅?但是,人家南京稅務部門說了,理解也要執行,不理解也要執行,因為他們說是有法律依據——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這話的言下之意,就是將夫妻之間的加名,等同于一方向另一方買賣或者贈予。但是,夫妻之間的事情怎么能用買賣或者贈予來囊括呢?很多情形下,明明是雙方共同花錢買下房子的,或者一方出裝修錢、一方出買房的錢,但約定房產共有,只是因為當初一方沒有將名字寫進房產證,現在他們之間要糾正以往的失誤,加個名字,這事怎么就成了買賣或者贈予了呢?
即便是房產的確是一方婚前用自己的錢支付的首付,但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也明明規定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款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稅務部門怎么就能說這房產是一方賣或者贈予對方呢?何況,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支付按揭貸款的情形,司法解釋也沒有說這一律就是一方婚前財產。司法解釋只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也就是說,這財產也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才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如果夫妻之間協議房產為共同財產,法律性質上,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加個名,稅務部門怎能收取所謂的契稅呢?
稅務部門還說,“不繳稅的情況隨著政策的變化而發生改變”。事實上,即便是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作出了法院可以判決登記一方擁有房產的規定,其實跟以往的規定也相差不大。因為《婚姻法》早就明確規定了,“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以往夫妻雙方協議不成房產的歸屬,訴至法院時,法院也往往是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而以往稅務部門對于夫妻無論婚前還是婚后購房加個名都不繳契稅,這表明稅務部門承認婚前房產無論歸誰,加名都不用征稅,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一出臺,稅務部門突然一改以往的做法,忙著加稅,有什么理由呢?
最離譜的是,這么一項影響到許多民眾切身利益的征稅措施,事先根本就沒有聽證,也沒有告之民眾,沒給民眾一個緩沖期,甚至沒有正式通知也沒有實施細則,在 “領導來電話告知”后,就匆忙征收,如此“半夜雞叫”缺乏程序正義的行為,不是沖著人們想加名而趁機撈一把還是什么?所以,市民稱稅務部門“趁火打劫”,真不為過。
領導來個電話就開征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契稅,我們實在不得不佩服某些部門為了增稅的辦事效率,難怪之前有人感嘆,“多少年了,只要涉及增稅或者掏老百姓的腰包,我們的辦事效率就非常高。”相比之下,涉及利益集團的奶酪《工資條利》,被卡了3年,什么時候能出臺還不得而知;而為老百姓減稅的提高個稅起征點,20多萬條意見,85%的人反對,差點說不過幾個官員。別忘了,前7個月,我國已經實現財政收入66739.9億元,同比增長高達30.5%;在上半年GDP同比增長9.6%的同時,城鎮居民收入實際增長只有7.6%。在國家財力如此雄厚、通貨膨脹壓力高漲的背景下,我們更應該給民眾讓利,而不是增稅。
在筆者看來,有關部門還是及早叫停這項征稅措施,待認真聽證后再征稅也不遲;否則,稅務部門多收幾個錢,卻丟失了政府公信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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