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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三高”改革從詢價開始

2012-03-03 01:09:2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文藝    

每經記者 李文藝

早在2008年,《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就曾設計過有關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提案,并且委托全國政協常委、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在2008年“兩會”中提交。2009年IPO發行重啟,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中,采納了不少《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的提案內容。

2012年,面對新股發行制度的種種弊端,《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再次研究設計了改革方案從根本上,深層次推進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對此,《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院長李偉先生接受記者采訪,對本次方案設計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解讀。

美國式詢價讓新股定價趨于理性

《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2008年就曾設計過關于新股發行改革的方案?

李偉:是的,當時我們研究院的研究員進行了一系列詳細的研究和論證,對改革方案的設計也是相當用心和謹慎。當然,2008年我們面對的新股市場,跟現在是不一樣的,當時新股發行定價還沒有市場化,是一個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累積投標詢價機制,由于該機制奉行 “資本優先”的原則,造成了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不平等。我們當時的建議是,新股發行要向中小投資者傾斜,維護公平原則,新股中簽率也需要提高,增加人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分享改革成果,同時打擊股市投機行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NBD:2009年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中,很多內容與《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2008年設計的提案是一致的,比如說“網上申購要實行賬戶最高限額”?

李偉:針對新股中簽率過低,中小投資者難以中簽的情況,我們在設計方案中提出的解決辦法是:發行量在1億股以下的小盤股,單個賬戶的申購上限設為1萬股,這一上限是考慮到中小投資者通常投資額在10萬到20萬左右,而新股發行價也多在10元到20元之間的現狀;發行量在1億股~10億股的中大盤股,單個賬戶的申購上限為5萬股;發行量在10億股以上的超大盤股,單個賬戶的申購上限為10萬股。

按照這個思路,我們也做了許多測算,例如中國石油(601857,收盤價10.59元)的中簽率可以提高80%。2009年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方案出來后,的確也采用了這個思路,后來的事實也證明,打新股的中簽率普遍提高了。

NBD:那對于目前的新股發行狀況,面對種種弊端的存在,最需要改革的是什么?

李偉:詢價制度,毫無疑問。2009年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著重在新股的申購技術上做了改進,我認為不管對于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目前運行的打新方式都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在詢價制度上,公平公正還得不到體現,雖說我們采用的是市場化的詢價機制,可是詢出來的價格卻是脫離市場的,即便是在2011年市場行情不好的時候,新股發行市盈率40倍、50倍的也不少見。這說明我們的詢價機制有問題。

2010年10月份,監管層對詢價機制做出一次改良,即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遏制高價發行的弊端,但是從實施情況來看,收效一般,新股高價發行的情況依舊存在。

我們認為,按照這樣的詢價機制,上市公司與機構之間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人情關系,所以,一般而言,券商、基金等機構在報價時都會給承銷商留情面,價格不會給得太低,導致高發行價、高市盈率新股層出不窮。

NBD:在《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2012年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方案中,就大膽建議采用“美國式詢價”?這能改變目前詢價偏高的現狀嗎?

李偉:我認為肯定是可以的。美式詢價,讓新股發行價格各不相同,高報價者高價認購,低報價者低價認購。網上發行價,則采用全體中標機構的“加權平均中標價”。這樣一來,機構在詢價時,必須考慮到高報價的后果——自己將拿出真金白銀高價買入,這對于新股的定價趨于理性和真實有根本性的幫助。不僅如此,我們還建議延長網下配售機構持股的限售期,從目前的三個月變為六個月,如此一來,將大大提升網下詢價對象的風險意識,有利于“做低”網下中標價,進而“做低”網上申購價格。

定額募資降低擴容壓力

NBD:新股發行“三高”中,除了高發行價,還有高超募資金,提案中說的“定額募資”,如果出現發行量過少,公眾股東占比不達標,該怎么辦?

李偉:我先說為什么要提議“定額募資”。我們都知道,在IPO時,每家公司對自己需要多少資金,募投哪個項目都有明確的計劃,我們為什么不能按需募資?非要每家公司超募那么多,這對資本市場的資源是極大的浪費,甚至有的公司實際募集的資金是自己計劃募集資金的幾倍。你說這些公司拿著自己不需要的錢去做什么?建更好的辦公樓?還是投資一些計劃外的項目?有些公司整天想著如何把超募資金花掉,對這些公司本身的經營也未必是好事情。

2011年IPO超募資金1278億元,是總融資的47%,接近一半的水平,這說明絕大多數新股發行實際募集資金是計劃募資的2倍。如果沒有超募,這1278億元資金又可以支持多少新股發行了。現在,我們的市場也有不少呼聲,認為目前的新股發行速度過快,擴容壓力大,如果沒有這么多超募,這個擴容的壓力不就小多了。

根據你說的,如果定額募資,可能導致部分公司發行量過低的問題,我覺得這個不難解決,觸及法規底線的,我們以法規為準。也即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最低發行量發行,這樣導致的超募是沒有問題的。例如有規定稱大盤股的公眾股份數量不得低于總股本的10%,小盤股的公眾股份比例是25%,那么在新股發行中,按照定額募資的原則確定發行數量,如果低于上述比例,則按照10%或25%的最低限度發行。

NBD:另一個很有新意的思路是“新股上市提前轉融通”,目前的融資融券業務還處于試點中,這個時候在新股發行上搞轉融通,可行性在什么地方?

李偉:首先,我們并沒有要求馬上實現,其次,我個人認為這個建議將有效改變新股發行價過高的現狀。新股發行價高就不用多說了,之前有人提出采用存量發行的方式,但這樣會導致原始股東更為迅速的套現,對上市公司將來的經營發展都不太好。所以,我想到可以采用提前轉融通的方法,在新股上市時,原始股東所持的限售股中50%提供給證券公司,進行融券業務,在技術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實現。同時,讓券商有了更多的融券標的,也不改變原始股東對股份的所有權,相當于給市場提供了更多的存量股份。

如果新股上市時股份供給不僅僅是其在網上發行的部分,那么市場價格也會趨于合理,因為一旦定價過高,必將吸引更多的人進行融券做空。所以說,我認為提前轉融通的開展,會促使詢價機構更為理性,新股上市的炒作更會得到抑制。

限售掛勾業績根治報表粉飾

NBD:新股上市后的業績變臉,也是廣為市場詬病,如果按照《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設計的提案“限售股解禁與公司業績掛鉤”,具體怎么執行?

李偉:現在的新股業績變臉比例是比較高的,這一點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有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發行的新股中,在2011年即出現業績下滑的企業占到兩成,不少都是創業板公司。我們的概念中,創業板企業應該都是具有高成長性的,上市第一年業績下滑,不得不令投資者有所懷疑,這樣的公司很可能粉飾了之前的業績,對招股書進行了過度包裝,這也是最讓我們中小投資者氣憤的事情。

上市公司粉飾業績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高價發行,獲得市場的青睞,這樣在全流通后,公司原始股東就能以一個不錯的價格套現,抱著這種目的上市的企業,還會在意公司的長久穩定經營嗎?所以,原始股東套現必須跟業績掛鉤。

我們設計的改革方案是,將新股業績表現跟原始股解禁綁定,若上市后業績下滑,那么原始股東所持限售股全部延期1年解禁,如果下滑幅度很大,超過30%,那么原始股東將不能解禁,須等到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恢復。這樣一來,上市時對財務報表的粉飾和包裝都沒有用,公司能否保持長期的增長才最重要,也只有保持真正的良好經營,原始股東才能以更高的價格出售股份。另外,該制度還控制了大股東在基本面轉變之前出逃,我們都知道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等了如指掌,如果在業績下滑的過程中,他們還可以解禁套現,那么對中小投資者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可以提前預知公司業績狀況。

NBD:“勝景山河案”的最終處罰結果,還是停留在個人層面,對相關的中介機構只是警告處罰,怎么看目前對中介結構的監管?有何建議?

李偉:你說得很對,中介機構的違法成本也是很低的。如果出了事情可以不負責任,哪家中介還會嚴格地履行職責?他們只會把客戶的利益擺在最高位。所以,我們現在的監管還不夠,可以看見,目前對新股發行招股說明書的包裝現象還比較普遍,本來“包裝”是比較市場化的行為,就像廠家包裝自己的產品,希望賣個好價錢一樣。但是,我們要強烈反對過度包裝,禁止財務造假,這些都違反了基本原則,對欺詐上市的行為,我們要完全杜絕。

我認為,中介機構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就應當負責到底,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履職調查,問責力度。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如果公司出現會計造假方面的問題,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在2年內都不許再受理IPO業務;如果出現法律方面的問題,那么為該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在2年內不得受理IPO業務。我相信,這種直接影響到中介機構生存和發展的處罰措施,能夠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也相信在這種嚴厲的處罰措施下,中介機構會認真履責,謹慎對待每一起IPO項目。

NBD:在新股發行前,往往會出現一批“突擊入股”的股東,他們與擬上市公司都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了“PE腐敗”“利益輸送”等問題出現,有什么辦法可以抑制這種現象嗎?

李偉:這也是我們《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長期跟蹤,研究的課題。特別是創業板推出后,我們看到許多家族企業通過上市獲得巨額財富,A股市場已經淪為造富機器,每天都有億萬富翁,千萬富翁產生。他們的財富來自于哪里?都是股民給的。

上市公司的創始人們還經歷過艱苦的創業期,對企業的發展有很大貢獻。可是,這些突擊入股者,往往在上市公司進入輔導期后才以很低的價格進入,成功上市后1年馬上解禁套現,前后不到2年時間,可以獲得數倍,甚至數十倍的收益,這并不是一個市場應有的正常現象。“搭便車”也為各種腐敗的滋生,利益的輸送提供了方便。

所以,我們認為,對于輔導期內入股者,其所持股份與大股東一樣,必須鎖定3年才可解禁,而不是現在的1年,目的就是讓這些人在入股的時候,真真正正從公司基本面考慮,不僅看上市前三年的業績,還要分析上市后能否一直保持增長,將自己的利益與公司基本面綁定,而不是投機性的股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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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李文藝 早在2008年,《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就曾設計過有關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提案,并且委托全國政協常委、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在2008年“兩會”中提交。2009年IPO發行重啟,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中,采納了不少《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的提案內容。 2012年,面對新股發行制度的種種弊端,《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再次研究設計了改革方案從根本上,深層次推進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對此,《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院長李偉先生接受記者采訪,對本次方案設計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解讀。 美國式詢價讓新股定價趨于理性 《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2008年就曾設計過關于新股發行改革的方案? 李偉:是的,當時我們研究院的研究員進行了一系列詳細的研究和論證,對改革方案的設計也是相當用心和謹慎。當然,2008年我們面對的新股市場,跟現在是不一樣的,當時新股發行定價還沒有市場化,是一個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累積投標詢價機制,由于該機制奉行“資本優先”的原則,造成了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不平等。我們當時的建議是,新股發行要向中小投資者傾斜,維護公平原則,新股中簽率也需要提高,增加人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分享改革成果,同時打擊股市投機行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NBD:2009年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中,很多內容與《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2008年設計的提案是一致的,比如說“網上申購要實行賬戶最高限額”? 李偉:針對新股中簽率過低,中小投資者難以中簽的情況,我們在設計方案中提出的解決辦法是:發行量在1億股以下的小盤股,單個賬戶的申購上限設為1萬股,這一上限是考慮到中小投資者通常投資額在10萬到20萬左右,而新股發行價也多在10元到20元之間的現狀;發行量在1億股~10億股的中大盤股,單個賬戶的申購上限為5萬股;發行量在10億股以上的超大盤股,單個賬戶的申購上限為10萬股。 按照這個思路,我們也做了許多測算,例如中國石油(601857,收盤價10.59元)的中簽率可以提高80%。2009年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方案出來后,的確也采用了這個思路,后來的事實也證明,打新股的中簽率普遍提高了。 NBD:那對于目前的新股發行狀況,面對種種弊端的存在,最需要改革的是什么? 李偉:詢價制度,毫無疑問。2009年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著重在新股的申購技術上做了改進,我認為不管對于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目前運行的打新方式都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在詢價制度上,公平公正還得不到體現,雖說我們采用的是市場化的詢價機制,可是詢出來的價格卻是脫離市場的,即便是在2011年市場行情不好的時候,新股發行市盈率40倍、50倍的也不少見。這說明我們的詢價機制有問題。 2010年10月份,監管層對詢價機制做出一次改良,即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遏制高價發行的弊端,但是從實施情況來看,收效一般,新股高價發行的情況依舊存在。 我們認為,按照這樣的詢價機制,上市公司與機構之間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人情關系,所以,一般而言,券商、基金等機構在報價時都會給承銷商留情面,價格不會給得太低,導致高發行價、高市盈率新股層出不窮。 NBD:在《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2012年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方案中,就大膽建議采用“美國式詢價”?這能改變目前詢價偏高的現狀嗎? 李偉:我認為肯定是可以的。美式詢價,讓新股發行價格各不相同,高報價者高價認購,低報價者低價認購。網上發行價,則采用全體中標機構的“加權平均中標價”。這樣一來,機構在詢價時,必須考慮到高報價的后果——自己將拿出真金白銀高價買入,這對于新股的定價趨于理性和真實有根本性的幫助。不僅如此,我們還建議延長網下配售機構持股的限售期,從目前的三個月變為六個月,如此一來,將大大提升網下詢價對象的風險意識,有利于“做低”網下中標價,進而“做低”網上申購價格。 定額募資降低擴容壓力 NBD:新股發行“三高”中,除了高發行價,還有高超募資金,提案中說的“定額募資”,如果出現發行量過少,公眾股東占比不達標,該怎么辦? 李偉:我先說為什么要提議“定額募資”。我們都知道,在IPO時,每家公司對自己需要多少資金,募投哪個項目都有明確的計劃,我們為什么不能按需募資?非要每家公司超募那么多,這對資本市場的資源是極大的浪費,甚至有的公司實際募集的資金是自己計劃募集資金的幾倍。你說這些公司拿著自己不需要的錢去做什么?建更好的辦公樓?還是投資一些計劃外的項目?有些公司整天想著如何把超募資金花掉,對這些公司本身的經營也未必是好事情。 2011年IPO超募資金1278億元,是總融資的47%,接近一半的水平,這說明絕大多數新股發行實際募集資金是計劃募資的2倍。如果沒有超募,這1278億元資金又可以支持多少新股發行了。現在,我們的市場也有不少呼聲,認為目前的新股發行速度過快,擴容壓力大,如果沒有這么多超募,這個擴容的壓力不就小多了。 根據你說的,如果定額募資,可能導致部分公司發行量過低的問題,我覺得這個不難解決,觸及法規底線的,我們以法規為準。也即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最低發行量發行,這樣導致的超募是沒有問題的。例如有規定稱大盤股的公眾股份數量不得低于總股本的10%,小盤股的公眾股份比例是25%,那么在新股發行中,按照定額募資的原則確定發行數量,如果低于上述比例,則按照10%或25%的最低限度發行。 NBD:另一個很有新意的思路是“新股上市提前轉融通”,目前的融資融券業務還處于試點中,這個時候在新股發行上搞轉融通,可行性在什么地方? 李偉:首先,我們并沒有要求馬上實現,其次,我個人認為這個建議將有效改變新股發行價過高的現狀。新股發行價高就不用多說了,之前有人提出采用存量發行的方式,但這樣會導致原始股東更為迅速的套現,對上市公司將來的經營發展都不太好。所以,我想到可以采用提前轉融通的方法,在新股上市時,原始股東所持的限售股中50%提供給證券公司,進行融券業務,在技術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實現。同時,讓券商有了更多的融券標的,也不改變原始股東對股份的所有權,相當于給市場提供了更多的存量股份。 如果新股上市時股份供給不僅僅是其在網上發行的部分,那么市場價格也會趨于合理,因為一旦定價過高,必將吸引更多的人進行融券做空。所以說,我認為提前轉融通的開展,會促使詢價機構更為理性,新股上市的炒作更會得到抑制。 限售掛勾業績根治報表粉飾 NBD:新股上市后的業績變臉,也是廣為市場詬病,如果按照《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設計的提案“限售股解禁與公司業績掛鉤”,具體怎么執行? 李偉:現在的新股業績變臉比例是比較高的,這一點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有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發行的新股中,在2011年即出現業績下滑的企業占到兩成,不少都是創業板公司。我們的概念中,創業板企業應該都是具有高成長性的,上市第一年業績下滑,不得不令投資者有所懷疑,這樣的公司很可能粉飾了之前的業績,對招股書進行了過度包裝,這也是最讓我們中小投資者氣憤的事情。 上市公司粉飾業績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高價發行,獲得市場的青睞,這樣在全流通后,公司原始股東就能以一個不錯的價格套現,抱著這種目的上市的企業,還會在意公司的長久穩定經營嗎?所以,原始股東套現必須跟業績掛鉤。 我們設計的改革方案是,將新股業績表現跟原始股解禁綁定,若上市后業績下滑,那么原始股東所持限售股全部延期1年解禁,如果下滑幅度很大,超過30%,那么原始股東將不能解禁,須等到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恢復。這樣一來,上市時對財務報表的粉飾和包裝都沒有用,公司能否保持長期的增長才最重要,也只有保持真正的良好經營,原始股東才能以更高的價格出售股份。另外,該制度還控制了大股東在基本面轉變之前出逃,我們都知道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等了如指掌,如果在業績下滑的過程中,他們還可以解禁套現,那么對中小投資者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可以提前預知公司業績狀況。 NBD:“勝景山河案”的最終處罰結果,還是停留在個人層面,對相關的中介機構只是警告處罰,怎么看目前對中介結構的監管?有何建議? 李偉:你說得很對,中介機構的違法成本也是很低的。如果出了事情可以不負責任,哪家中介還會嚴格地履行職責?他們只會把客戶的利益擺在最高位。所以,我們現在的監管還不夠,可以看見,目前對新股發行招股說明書的包裝現象還比較普遍,本來“包裝”是比較市場化的行為,就像廠家包裝自己的產品,希望賣個好價錢一樣。但是,我們要強烈反對過度包裝,禁止財務造假,這些都違反了基本原則,對欺詐上市的行為,我們要完全杜絕。 我認為,中介機構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就應當負責到底,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履職調查,問責力度。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如果公司出現會計造假方面的問題,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在2年內都不許再受理IPO業務;如果出現法律方面的問題,那么為該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在2年內不得受理IPO業務。我相信,這種直接影響到中介機構生存和發展的處罰措施,能夠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也相信在這種嚴厲的處罰措施下,中介機構會認真履責,謹慎對待每一起IPO項目。 NBD:在新股發行前,往往會出現一批“突擊入股”的股東,他們與擬上市公司都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了“PE腐敗”“利益輸送”等問題出現,有什么辦法可以抑制這種現象嗎? 李偉:這也是我們《每日經濟新聞》研究院長期跟蹤,研究的課題。特別是創業板推出后,我們看到許多家族企業通過上市獲得巨額財富,A股市場已經淪為造富機器,每天都有億萬富翁,千萬富翁產生。他們的財富來自于哪里?都是股民給的。 上市公司的創始人們還經歷過艱苦的創業期,對企業的發展有很大貢獻。可是,這些突擊入股者,往往在上市公司進入輔導期后才以很低的價格進入,成功上市后1年馬上解禁套現,前后不到2年時間,可以獲得數倍,甚至數十倍的收益,這并不是一個市場應有的正常現象。“搭便車”也為各種腐敗的滋生,利益的輸送提供了方便。 所以,我們認為,對于輔導期內入股者,其所持股份與大股東一樣,必須鎖定3年才可解禁,而不是現在的1年,目的就是讓這些人在入股的時候,真真正正從公司基本面考慮,不僅看上市前三年的業績,還要分析上市后能否一直保持增長,將自己的利益與公司基本面綁定,而不是投機性的股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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