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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松綁”保代是對保薦制的一次革命

每日經濟新聞 2012-03-29 01:15:58

放寬保代的簽字權,放寬保代注冊的門檻,將保代資格變成投行從業資格,是對現行保薦制的一次革命。

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草擬了《保薦代表人資格管理指引 (討論稿)》(以下簡稱《討論稿》)。今后,中證協將負責包括考試、注冊登記、注冊變更、處罰在內的保代資格日常管理,而保代注冊的門檻也將放寬。(《證券時報》3月27日)

保薦制自2004年實施以來,保代資格管理工作一直由中國證監會承擔。盡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一般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舉行,但都是受證監會的“委托”而已。如果《討論稿》得以實施,對于已取得保代資格的投行人員而言,其影響不言而喻。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方案沒有出臺,創業板退市制度目前也不見消息,沒想到“不聲不響”的保薦制改革卻一馬當先。《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到此次《討論稿》的面世,說明監管部門對保薦制的改革開始步入深水區。

作為境外的“舶來品”,應該說保薦制的實施對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是發揮了一定作用的。但也必須看到,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的發展,現行保薦制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

其一,保薦制的實施使保代成為券商行業中的“金領”,其身價水漲船高,對一些擁有較多保代的券商而言,已不堪承受保代的高薪。其二,保代跳槽之風盛行。有的保代不認真做項目,卻熱衷于頻頻跳槽,從中獲取不菲的“簽字費”收入。如某首批獲得資格的保代,幾年時間內換了4家投行,但至今只完成了一個IPO項目的保薦。其三,券商投行間“挖墻腳”的惡意競爭現象愈演愈烈。近年來,媒體頻頻曝光券商投行人員的大流動,雖然正常的人員流動無可厚非,但相互之間“挖墻腳”的競爭方式卻不利于投行人員的穩定以及持續保薦的進行。當然,最主要的還在于“只薦不保”現象非常突出。這幾年來,新股普遍“三高”發行,保薦機構難辭其咎;新股次新股大面積快速甚至是大幅“變臉”現象,保薦機構難脫干系。但對保薦機構而言,其最主要的職責是保薦企業成功上市并收取承銷費用,至于對二級市場與投資者會產生怎樣的影響,顯然不在其考慮之列。

上市公司或擬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現問題,監管矛頭一般都指向了保代。就像基金“老鼠倉”基本上被認定為“個人問題”一樣,在保代受處罰的同時,保薦人卻安然無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像勝景山河的兩位保代,就算被撤銷了資格,但其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卻無法“撤銷”。

因此,放寬保代的簽字權,放寬保代注冊的門檻,將保代資格變成投行從業資格,是對現行保薦制的一次革命。保代既然無法擔當“保薦”的重任,卻享受著不應有的“灰色”利益,這樣的利益鏈就應該被打破。

當然,在保代資格變成投行從業資格之后,以前由保代承擔的“保薦”職責應該轉移至保薦人,并由保薦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項目所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人員,則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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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草擬了《保薦代表人資格管理指引(討論稿)》(以下簡稱《討論稿》)。今后,中證協將負責包括考試、注冊登記、注冊變更、處罰在內的保代資格日常管理,而保代注冊的門檻也將放寬。(《證券時報》3月27日) 保薦制自2004年實施以來,保代資格管理工作一直由中國證監會承擔。盡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一般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舉行,但都是受證監會的“委托”而已。如果《討論稿》得以實施,對于已取得保代資格的投行人員而言,其影響不言而喻。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方案沒有出臺,創業板退市制度目前也不見消息,沒想到“不聲不響”的保薦制改革卻一馬當先。《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到此次《討論稿》的面世,說明監管部門對保薦制的改革開始步入深水區。 作為境外的“舶來品”,應該說保薦制的實施對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是發揮了一定作用的。但也必須看到,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的發展,現行保薦制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 其一,保薦制的實施使保代成為券商行業中的“金領”,其身價水漲船高,對一些擁有較多保代的券商而言,已不堪承受保代的高薪。其二,保代跳槽之風盛行。有的保代不認真做項目,卻熱衷于頻頻跳槽,從中獲取不菲的“簽字費”收入。如某首批獲得資格的保代,幾年時間內換了4家投行,但至今只完成了一個IPO項目的保薦。其三,券商投行間“挖墻腳”的惡意競爭現象愈演愈烈。近年來,媒體頻頻曝光券商投行人員的大流動,雖然正常的人員流動無可厚非,但相互之間“挖墻腳”的競爭方式卻不利于投行人員的穩定以及持續保薦的進行。當然,最主要的還在于“只薦不保”現象非常突出。這幾年來,新股普遍“三高”發行,保薦機構難辭其咎;新股次新股大面積快速甚至是大幅“變臉”現象,保薦機構難脫干系。但對保薦機構而言,其最主要的職責是保薦企業成功上市并收取承銷費用,至于對二級市場與投資者會產生怎樣的影響,顯然不在其考慮之列。 上市公司或擬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現問題,監管矛頭一般都指向了保代。就像基金“老鼠倉”基本上被認定為“個人問題”一樣,在保代受處罰的同時,保薦人卻安然無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像勝景山河的兩位保代,就算被撤銷了資格,但其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卻無法“撤銷”。 因此,放寬保代的簽字權,放寬保代注冊的門檻,將保代資格變成投行從業資格,是對現行保薦制的一次革命。保代既然無法擔當“保薦”的重任,卻享受著不應有的“灰色”利益,這樣的利益鏈就應該被打破。 當然,在保代資格變成投行從業資格之后,以前由保代承擔的“保薦”職責應該轉移至保薦人,并由保薦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項目所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人員,則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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