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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成本極低 讓“新大地們”前赴后繼

每經網 2012-06-29 19:26:18

除了責任人員受到嚴懲之外,相關中介亦應“被連坐”。讓造假者與幫兇都受到應有的懲罰。

每經編輯 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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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中國創業板市場正越來越呈現出“多樣性”的一面。“三高”發行、業績“變臉”早已見怪不怪,繼當升科技成為創業板首家年報虧損公司、振東制藥“不幸”成為“譴責第一股”之后,已于今年5月18日通過創業板發審委審核的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曝光涉嫌造假上市,若屬實,被尊為“茶油第一股”的新大地,又將成就創業板的另一個“第一”;而在不遠的將來,創業板首家退市公司的出現,應該不算什么意外。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調查,新大地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產能規模、品牌效應、銷售渠道、客戶資源、利潤率水平等多方面均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疑點。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已過會的新大地嚴重涉嫌造假上市。

新大地與當年的勝景山河頗有幾分相似之處。其一,都是因為被舉報而遭到市場的質疑;其二,此前均名不見經傳,但毛利率水平卻遠遠超過國內同行而“一枝獨秀”;其三,均涉嫌虛假披露與造假上市。勝景山河已被監管部門擋在中國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新大地最終的命運如何,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從當初的立立電子、蘇州恒久,到后來的江蘇三友、綠大地與勝景山河,以及正遭遇質疑的新大地,近幾年來,A股市場并不乏造假上市的“故事”。除了新大地之外,上述公司結局并不相同,成功上市后被發現者仍然安然無恙,如果是上市前“被揭露”,結果可想而知,勝景山河等就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算上最早的大慶聯誼等通過造假上市的公司,可以看出A股造假上市者具備一定的連貫性。問題在于,為什么市場上造假上市行為會如此猖獗與肆無忌憚?為什么造假上市者會不惜鋌而走險與前赴后繼?其實,除了“圈錢”的原始沖動之外,上市后巨大的利益沖動才是造假上市者的最大動力。

形同虛設的退市制度,不僅導致眾多僵尸公司能夠“茍活”于市場中,事實上也成為造假上市者的“護身符”。另一方面,屢被詬病的違規成本低,顯然是不應被忽視的重要因素。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案情重大,性質極為惡劣”的綠大地欺詐發行案,地方相關法院最初的判決居然是對上市公司實施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一 “緩”了之。而此后綠大地原控股股東何學葵成功將股份轉讓的“金蟬脫殼”行為,反而使造假者從市場中獲取了巨大的利益。如此鬧劇公然發生在市場上,試問,造假者會被那極低的違規成本所震懾?

除了造假者本身,中介機構的“幫兇”作用同樣不能被漠視。目前監管部門對于違規行為的處罰,一般都主要針對“個人”,像勝景山河的保代被撤銷了資格,而保薦機構幾乎毫發無損。但中介機構同樣是新股發行利益鏈中重要的一環,而且,其獲利也不菲。利益的分食者卻不承擔任何的責任,這樣的怪事也只在A股市場才發生,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A股市場頻現造假上市者的事實表明,依靠現行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顯然無法做到防微杜漸。因此,有必要對《證券法》、《刑法》等進行修訂與完善。對于造假上市者,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退市,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或者學習香港監管部門的做法,由造假者按發行價格回購股票并注銷。此外,對于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應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勇氣與決心,除了責任人員受到嚴懲之外,相關中介亦應“被連坐”(如規定幾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等)。只有讓造假者與“幫兇”都受到應有的懲罰,A股市場才不會成為造假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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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中國創業板市場正越來越呈現出“多樣性”的一面?!叭摺卑l行、業績“變臉”早已見怪不怪,繼當升科技成為創業板首家年報虧損公司、振東制藥“不幸”成為“譴責第一股”之后,已于今年5月18日通過創業板發審委審核的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曝光涉嫌造假上市,若屬實,被尊為“茶油第一股”的新大地,又將成就創業板的另一個“第一”;而在不遠的將來,創業板首家退市公司的出現,應該不算什么意外。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調查,新大地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產能規模、品牌效應、銷售渠道、客戶資源、利潤率水平等多方面均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疑點。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已過會的新大地嚴重涉嫌造假上市。 新大地與當年的勝景山河頗有幾分相似之處。其一,都是因為被舉報而遭到市場的質疑;其二,此前均名不見經傳,但毛利率水平卻遠遠超過國內同行而“一枝獨秀”;其三,均涉嫌虛假披露與造假上市。勝景山河已被監管部門擋在中國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新大地最終的命運如何,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從當初的立立電子、蘇州恒久,到后來的江蘇三友、綠大地與勝景山河,以及正遭遇質疑的新大地,近幾年來,A股市場并不乏造假上市的“故事”。除了新大地之外,上述公司結局并不相同,成功上市后被發現者仍然安然無恙,如果是上市前“被揭露”,結果可想而知,勝景山河等就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算上最早的大慶聯誼等通過造假上市的公司,可以看出A股造假上市者具備一定的連貫性。問題在于,為什么市場上造假上市行為會如此猖獗與肆無忌憚?為什么造假上市者會不惜鋌而走險與前赴后繼?其實,除了“圈錢”的原始沖動之外,上市后巨大的利益沖動才是造假上市者的最大動力。 形同虛設的退市制度,不僅導致眾多僵尸公司能夠“茍活”于市場中,事實上也成為造假上市者的“護身符”。另一方面,屢被詬病的違規成本低,顯然是不應被忽視的重要因素。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案情重大,性質極為惡劣”的綠大地欺詐發行案,地方相關法院最初的判決居然是對上市公司實施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一“緩”了之。而此后綠大地原控股股東何學葵成功將股份轉讓的“金蟬脫殼”行為,反而使造假者從市場中獲取了巨大的利益。如此鬧劇公然發生在市場上,試問,造假者會被那極低的違規成本所震懾? 除了造假者本身,中介機構的“幫兇”作用同樣不能被漠視。目前監管部門對于違規行為的處罰,一般都主要針對“個人”,像勝景山河的保代被撤銷了資格,而保薦機構幾乎毫發無損。但中介機構同樣是新股發行利益鏈中重要的一環,而且,其獲利也不菲。利益的分食者卻不承擔任何的責任,這樣的怪事也只在A股市場才發生,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A股市場頻現造假上市者的事實表明,依靠現行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顯然無法做到防微杜漸。因此,有必要對《證券法》、《刑法》等進行修訂與完善。對于造假上市者,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退市,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或者學習香港監管部門的做法,由造假者按發行價格回購股票并注銷。此外,對于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應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勇氣與決心,除了責任人員受到嚴懲之外,相關中介亦應“被連坐”(如規定幾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等)。只有讓造假者與“幫兇”都受到應有的懲罰,A股市場才不會成為造假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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