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2-08-15 11:28:00
對國內其他一些經濟發展相對較快的城市來說,更應著眼于以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為主線,構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而不僅是金融業的創新與集聚。
楊濤
建設金融中心始終是國內各界津津樂道的話題,除了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這一國家級戰略外,諸多地方政府也都紛紛提出建設各類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宏圖。
近期,以溫州和珠三角為代表,地方政府掀起了打造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熱潮,只是其背后仍然隱含了這些地方的金融中心夢想。如溫州金融改革多次強調建設“民間資本之都”,珠三角方案也屢次提出深圳和廣州的各類“特色金融中心”地位問題。
那么,金融中心究竟離我們有多遠?
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明確三方面的前提。
首先,衡量金融中心的標準到底是什么。一方面,一個城市能否成為金融中心,通常取決于是否具備基礎性條件。例如:在經濟環境方面,也表現為小型區域經濟中心;在貿易環境方面,對外開放與經貿發展程度較高;在城市發展水平方面,區位交通與基礎設施的比較優勢突出;在人力資源方面,擁有豐富的專業金融人才資源;在法律監管方面,具有靈活的制度和有效的監管;在其他方面,往往還有金融發展的歷史與文化積淀。另一方面,一個城市是否能被稱為金融中心,先需要分析的是,其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全程度、金融機構籌資和投資的能力、金融產品創新、支付清算等金融設施、金融人才的聚集等,是否達到了領先程度。如果從全球范圍來衡量,則還要考慮資本開放程度、貨幣體系穩定性與金融安全性。
在理論和現實中,人們常常會混淆形成金融中心的條件,以及其衡量標準。而就我國的情況來看,以金融中心標準來判斷,包括上海在內的多數城市,還難以登上國際金融舞臺。同時,大多提出構建區域金融中心的城市,也只具備了部分形成條件。
其次,要明白我國需要什么樣的金融中心。從全球范圍來看,根據金融中心的影響力,無非可以分為三類。即:全球性金融中心,如紐約和倫敦這兩座無可爭議的城市;國際性金融中心,如我國香港和新加坡;區域性金融中心,如美國芝加哥、蘇格蘭愛丁堡等。與這些城市相比,包括上海在內的諸多國內城市還相距甚遠,這不僅是城市自身的問題,還有整個國內金融體系發展相對落后的制約。
客觀來看,在幾類金融中心中,建設全球性金融中心對我們可望而不可及。對最具潛力的上海來說,更有希望的是成為具有較好的跨國影響力的國際性金融中心。而對于北京、深圳,更大的可能是建成以國內影響力為主、兼具一定跨國影響力的區域性金融中心。嚴格來看,在高度信息化的時代,空間布局已不再是影響金融中心形成的主要制約了。在此背景下,一國要形成太多金融中心,顯然是不可能與不合理的。所以,筆者認為,對國內其他一些經濟發展相對較快的城市來說,更應著眼于以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為主線,構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而不僅是金融業的創新與集聚。
所謂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指的是為特定區域內的實體經濟運行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業務聚集區。一方面,它強調為特定類型的實體經濟業務和發展目標服務,因而其職能定位要比那些綜合性的金融中心更為具體和細致;另一方面,區域金融服務中心充當著更高層次的金融中心與特定區域實體經濟的“對接器”,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它又是為更高層次的金融中心“服務”的。
相對于一般意義的金融中心,區域金融服務中心具有某些特征,如:金融業務與實體經濟的聯系更為密切;以零售金融業務為主體;從資金流向上來看,它主要表現為外部資金的流入和配置;在現有金融結構背景下,以間接融資模式為主;金融業發展定位上的靈活性;空間概念仍具有重要意義。
最后,依據金融中心的標準,我國建設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中心,最缺少的因素,一是人力資源環境(金融人才及其他高端人才)和法律監管環境(法律完善程度、行政干預程度、監管的有效性等);二是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產品創新程度;三是資本項目開放程度。
對于建設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還需認識到,如果金融發展不適應,不論是超越還是滯后,都可能對經濟發展與社會生活造成阻礙,甚至產生“擠出效應”。例如,在中西部地區,如果三次產業結構存在問題,則過分強調金融反而會更加扭曲經濟基礎。所以,應該重視以金融來促進經濟優化。此外,短期內硬環境似乎比軟環境重要,長期內則軟環境比硬環境重要。
還有,建設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理該圍繞地方金融瓶頸和短板,突出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特點的金融服務功能。同時,精心構造的產業政策有助于中心的形成與維持,不過也不能過于迷信其作用,更多應由市場來決定區域金融的發展方向。
總之,在城市化與工業化尚未完成,經濟結構與居民福利還亟待完善的情況下,我們更需要強調服務實體的金融中心。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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