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9 12:53:21
財經評論員蘇培科認為,當務之急,中國股市必須要進行綜合治理,用長效機制讓市場信心恢復。
每經編輯 趙慶
監管要適度前移
第七,監管后置和違規成本過低,是導致很多公司“帶病”上市的主要原因。
由于上市前期缺乏相應的監管引導,加之很多包裝、造假上市的企業在股市獲得了很高的溢價,并且違規成本遠低于圈錢成本,于是在這種惡性“榜樣”下讓很多企業躍躍欲試。因此,目前必須要把監管關口前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事前監管配合事后查處來彌補監管不足,以提高監管效率和降低監管成本。我們在證券監管方面照搬了國外成熟市場的事后監管,即對其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但這種監管方式需要有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有效的懲戒手段作為保障。但在我國資本市場完全照搬國外事后查處的監管方式效果并不理想,監管后置反而縱容了源頭的造假和欺詐行為,等到問題公司上市惡化之后再去追究和退市處理,其成本和對投資者的傷害遠大于事前監管。
引入集體訴訟制度
第八,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引入集體訴訟制度迫在眉睫。
僅依靠金融監管部門來全面監管顯然遠遠不夠,在各種日益繁雜的金融衍生品和游戲規則變化下,缺失社會監督會對中小投資者嚴重不公。如果有了集體訴訟制度,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和違規者去交涉到底,這樣不但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會讓我國的金融市場更加規范化和法制化。
很多人都不太理解像美國這些相對成熟、規范的市場里,從業人數最多的竟是律師,吃“皇糧”的監管者反而不多。他們往往指責龐大的律師群會降低社會生產效率,但卻忘記了“無為而治”和權力至上的市場往往因權力尋租、有法不依搞得一塌糊涂,效率更低。尤其是集體訴訟制度,不但可以節省納稅人的錢財,還可以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去監督,有助于市場的規范化發展。
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集體訴訟就成為美國保護股東權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也是最普遍使用的股東民事索賠手段,從而減少了很多違規造假。首先,由于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而個人投資者又無精力和經濟能力去單個訴訟索賠,而證券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還可以節約各種成本。其次,集體訴訟制度下,往往都是律師主動找受害者維權,途徑非常便利。再其次,集體訴訟“勝訴才收律師費”的方式會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讓所有人都以合理的方式來監督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金融機構。只有這樣,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也才會落到實處,市場誠信和投資者信心才會日益恢復。最后,一人勝訴所有受害者都平等獲賠,會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從而產生震懾作用。
正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制度規則不完善、缺少集體訴訟機制,并且司法前置程序長期設置壁壘,使得金融市場的很多受害者欲訴無門、忍氣吞聲。這不但助長了違規者的氣焰,也加劇了金融環境的惡化。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大力改造市場環境、完善市場規則、提高參與者水平外,引入集體訴訟制度,用外部監督機制來約束監管者的行為已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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