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3-12-02 08:54:28
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簡稱《IPO改革意見》)、《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簡稱《指引3號》)和《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同日,《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也正式發布,四大新政的出臺是相配套、相銜接、相得益彰的,體現了證監會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決心,也是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向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邁出的重要步伐,為A股市場的中長期牛市奠定了基礎。
IPO改革更加尊重
中小投資者申購意愿
此次發布的《IPO改革意見》使得股票發行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有了實質性進展,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的審核重在合規性審查,企業價值和風險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經審核后,新股何時發、怎么發,將由市場自我約束、自主決定,發行價格將更加真實地反映供求關系。
同時,《IPO改革意見》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宗旨,著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調整新股配售機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資者申購意愿。約束發行人定高價,抑制投資者報高價,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為。
針對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IPO改革意見》規定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對中介機構的誠信記錄、執業情況將按規定予以公示。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并不意味著監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審核的同時,更加突出事中加強監管、事后嚴格執法。”證監會發行部負責人特別強調,對發行人、大股東、中介機構等,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時采取中止審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機關等措施,強化責任追究,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此外,據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透露,《IPO改革意見》發布后,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進行相關準備工作,才會有公司完成相關程序。預計到2014年1月,約有50家企業能完成程序并陸續上市。
優先股為投資者
提供多元化投資渠道
3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
證監會市場部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按照《指導意見》制定優先股試點管理的部門規章,并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后正式發布實施。證券交易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等市場自律組織也將制訂或修訂有關配套業務規則,確保優先股試點工作穩妥推進。
鄧舸指出,目前開展優先股試點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是有利于加快發展直接融資,補充企業資本金。優先股屬于股債連接產品,可以作為現有股票和債券之外的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作為資本,可以降低企業整體負債率;作為負債,可以增加長期資金來源,緩解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優先股由于設計比較靈活,可以滿足投融資雙方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為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下轉A3版)
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創新資本工具,滿足資本監管要求。為落實新的巴塞爾協議,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抗風險能力,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發行可計入其他一級資本的優先股可以作為商業銀行充實資本金的重要措施。
三是有利于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投資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產品。優先股以市場化方式促進上市公司合理實行現金分紅,為保險(放心保)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資工具,同時也拓展居民的投資渠道。
四是有利于支持企業兼并重組,推動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目前,收購人僅能以現金支付或以本公司普通股換股的方式收購其他公司,前者資金壓力大,后者則可能會影響收購人的控制權結構。與普通股不同,優先股可根據并購雙方的需求靈活設計,解決企業并購重組的實際困難,支持企業兼并重組活動。
五是有利于豐富證券品種,促進市場穩定發展。優先股屬于兼具股票和債券屬性的混合類證券,其推出有利于進一步豐富我國資本市場的證券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今后,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發行優先股與回購普通股組合操作,既有利于優化股權結構,也有助于進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資者信心。
現金分紅
有利于健全投資回報機制
《指引3號》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內容,利潤分配的形式,現金分紅的期間間隔,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各期現金分紅最低金額或比例等。
此次發布的《指引3號》,重點從三個方面加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和完善利潤分配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機制,增強現金分紅的透明度。證監會著力于公司章程和決策機制,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要求上市公司在進行分紅決策時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督促上市公司進一步強化現金分紅政策的合理性、穩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穩定回報預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異化、多元化方式回報投資者。支持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發展階段并考慮其是否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鼓勵上市公司依法通過發行優先股、回購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報投資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情況下回購股份。
三是完善分紅監管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未按章程規定分紅和有能力但長期不分紅公司的監管約束,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此外,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正在積極推動國資管理部門完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業績考核體系,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紅水平;推動社保基金等有持續穩定分紅需求的長期投資者積極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斷增強回報意識。同時,會同財稅部門進一步優化現金分紅稅收政策,為上市公司持續穩定分紅創造條件。
借殼上市條件從嚴
將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加強“借殼上市”監管有助于規范市場投資行為。《通知》明確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借殼上市條件低于IPO標準,投資者對績差公司被借殼預期強烈,市場對績差公司炒作成風,內幕交易時有發生,績差公司通過賣殼成為股市“不死鳥”,難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場對績差股的投機炒作,從根本上減少內幕交易的動機,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也將有效防止市場監管套利。目前部分IPO終止審查或不予核準企業轉道借殼上市,通過借殼上市規避IPO審查,引發了市場質疑。”證監會上市部負責人表示,統一借殼上市與IPO的審核標準,可以防止審核標準不一致帶來的監管套利。
而對于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的考慮,鄧舸表示,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與創業板市場定位不符也與創業板監管政策相悖。創業板定位于服務創新型、成長型小微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征,其準入、退市制度應當與主板、中小板有所區分。從現有主板借殼案例來看,多數借殼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特點不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此類企業將登陸創業板市場,弱化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創業型企業的服務功能,扭曲創業板市場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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