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3-12-02 08:55:06
本報訊 11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關于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修訂)》第3.1.4條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第3.1.4條修改為:“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債券、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的貨幣市場基金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對于此次修改,深交所解釋,一是目前黃金現貨和期貨品種都實行當日回轉交易,黃金ETF投資于黃金現貨合約,以黃金價格為跟蹤標的,有必要與黃金合約的交易方式保持一致;二是債券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債券ETF”)競價交易已明確實行當日回轉交易,上市交易的貨幣市場基金主要以債券為投資標的,與債券和債券ETF在交易屬性方面十分相似。因此,此次修訂明確對黃金ETF和上市交易的貨幣市場基金實行當日回轉交易,即投資者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當日可以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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