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3-12-18 08:44:40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調解專業委員會
由于證券市場本身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投資者舉證困難、維權渠道不暢是一個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建立多元化證券糾紛解決機制予以解決。我國證券行業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了訴訟、仲裁、調解、信訪四種途徑,其中,證券糾紛行業調解仍處于起步階段。行業調解應該與訴訟、仲裁、信訪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相互對接、功能互補,從而更好地發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功能。
中國證券業協會在開展行業調解工作中,已開始建立訴調、仲調、信調對接機制,目前,已分別與西城法院和北京仲裁委簽訂了合作協議,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訴調對接機制。首先,建議簡化當事人提出司法確認請求的程序。目前,司法確認需要當事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規定,允許協會調解中心直接向法院遞交調解協議及相關證據材料申請司法確認。其次,建議明確調解協議的確認標準。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并非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責任分配。因此,司法確認時,對內容的審查應本著法無禁止即可行的精神,除非調解協議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否則就應當確認其效力。第三,邀請法院進行業務指導。
二是完善仲調對接機制。從域外經驗看,美國、英國等許多國家在金融領域均設立了仲裁與調解職能合一的機構解決金融行業糾紛。這種制度形成有其合理性,從理論上講,仲裁與訴訟都屬于社會型救濟手段,都依賴于當事人的合意,二者有很強的兼容性。建議在條件成熟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設立證券糾紛解決機構,統一行使調解和裁決職能。當事人將糾紛提交至該行業糾紛解決機構后,應先進入調解程序。無法達成調解時,可轉入仲裁程序,由專業的仲裁員對糾紛做出裁定。為了體現對投資者的保護,裁決是否生效應取決于投資者是否接受。如投資者接受裁決,則證券公司必須接受,如投資者不接受,可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三是完善信調對接機制。在證券行業,一直存在“信訪不信法”的現象,通過訴訟和仲裁解決案件的數量相對較少,信訪反而成了投資者最常用的糾紛解決手段。因此,建議建立信調對接常態化工作流程,明確信訪事項中可以調解的案件類型,并制定相關標準,將可以由調解解決的案件引導至協會調解中心。通過信調對接機制分流部分信訪案件,緩解監管部門的糾紛解決壓力。
總之,大力發展行業調解及相關配套制度,特別是建立健全調解與訴訟、仲裁、信訪的對接機制將成為解決證券行業糾紛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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