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7 01:35:1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針對此前銀保產品“銷售不對路”、“存單變保單”等突出問題,銀監會和保監會再度聯手規范市場。
昨日(1月16日),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了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業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通知》將保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首位,尤其對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出臺了專門的保護措施。據悉,《通知》將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通知》對保險期超過一年的銀保產品猶豫期正式作出調整,從原來的10天增至15天。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于海純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通知》體現了一個重大原則——適合性原則,即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人。
首提適合性原則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保險公司核保時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行復核,如果發現產品不適合、信息不真實、客戶無繼續投保意愿等問題的不得承保。
《通知》還規定,銷售分紅險、萬能險等人身險產品和財產險非預定收益型投資產品的,存在“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等四種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取得投保人的投保聲明方可承保。
于海純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通知》下發)主要是規范銀保的銷售行為,此前監管部門也出臺過類似文件,而這次的《通知》與此前文件不同的地方,主要是體現了一個重大原則——適合性原則,即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人。
部分產品猶豫期延長
此前,因銷售人員存在誤導行為,銀保產品在售出后出現不少退保現象,而由于客戶的退保申請已超過10天猶豫期,因此面臨損失。
為盡量減少這類現象的發生,《通知》指出,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并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
這意味著,銀保產品的投保猶豫期已從原來的10天延長至15天。客戶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費后,必須全額退還客戶所交保費,一旦超過15天猶豫期再退保,客戶則會面臨損失。
《通知》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險公司的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2013年8月份壽險費率改革啟動以來,這塊業務得到了快速的發展,2013年大概的占比超過了10%,如果保險公司加大宣傳,把客戶的真實需求釋放出來的話,再加上財產險的保費,這個20%的比例是可以達到的。因為現在銷售的保險產品大量的是儲蓄型、帶有理財性質的產品,提出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希望引導行業回歸保險的本業。
目前,市場上已有不少保險公司在銀保渠道推廣一些高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而這種高現金價值產品一個共同表現是投保后很容易造成客戶在三年內退保。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透露,去年以來,高現金價值產品發展比較快,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在高現金價值產品的發展方面研究制定一些規范性意見,總的來講是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而不是用行政手段來干預。
2010年,銀監會出臺相關文件,首次對保險公司人員進駐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說“不”,而此次《通知》,駐點銷售的問題也并沒有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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