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4-02-26 08:49:50
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兩項新規
券商須設首席風險官、設專門部門履行風險管理職責
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
券商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均應不低于100%
未達到風險管理要求的券商,將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記者馬婧妤○編輯李劍鋒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要求全面升級。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下稱《規范》)及《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并于3月起實施。
按要求,券商須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安排專職人員、專門部門開展流動性、市場、信用、操作等風險的管理工作。針對流動性管理,特別新設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等兩項監管指標,要求券商按期達到指標要求。對于未落實上述兩項規定及未達到有關監管指標的證券公司,協會將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證券行業處于創新發展階段,給風控和風險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協會針對券商風險管理出臺專門規定,意味著行業風險管理要求全面升級,“創新發展與風險管理實現動態平衡”的總體目標也細化為了全行業統一的監管標準。
券商進入全面風險管理時代
全面風險管理,指“券商董事會、經理層以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對公司經營中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監控、及時應對及全程管理”。
《規范》規定,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公司自身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等,并對這些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按要求,券商須指定或任命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首席風險官,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首席風險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其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者部門。還須配備充足的專業人員,指定或者設立專門部門履行風險管理職責,并受首席風險官領導。
《規范》不僅對券商開展全面風險管理提出了原則性要求,還對具體操作方式進行了細化。包括制定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等的風險指標體系、建立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系統、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依照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建立評估標準、規范金融工具估值方法及模型流程等、針對風險指標建立逐日盯市機制、制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新業務開展專門風險評估、針對流動性危機或交易系統事故等重大風險建立應急機制等。
《規范》實施后,各券商的風險管理部須按期向經理層提交風險管理日報、月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反映風險識別、評估結果和應對方案。券商若未能有效實施風險管理,導致出現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風險,協會將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