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3-02 20:13:27
日前,衛計委辦公廳發布《關于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2013年年底衛計委印發《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按要求,此規定于今年3月1日開始執行,衛計委頒布的通知是落實上述規定的新要求。
每經記者黃志偉發自北京
葛蘭素史克行賄門已經過去了半年多,但醫藥行業反腐仍在不斷升溫。
日前,衛計委辦公廳發布《關于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2013年年底衛計委印發《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按要求,此規定于今年3月1日開始執行,衛計委頒布的通知是落實上述規定的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查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實工作完成5個工作日內,將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相關內容在本部門網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個月內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藥政司。衛計委網站已開設"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專欄,將會將上述信息進行及時公開和通報。
通知還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
通知稱,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做減分處理。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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