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5-28 20:23:22
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違反相關規定者,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每經編輯 馮彪
每經實習記者 馮彪 發自北京
在各種垃圾短信、商業短信甚至詐騙短信面前,任何統計數據都顯得乏力,因為我們每個人每天都在面對這些短信的“轟炸”。
5月28日,歷經兩年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發布。該規定細化了短信息服務規范、管理制度和處罰措施。垃圾短信、商業短信對用戶的困擾有望得以解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規定區分了公益性短信和商業性短信,并對其分別管理。
對于商業性短信,規定明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不得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違反相關規定者,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短信息分類管理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明確規定: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但近年來,垃圾、商業短信卻并未減少。工信部在此次規定的解讀中認為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仍缺乏明確的規定,垃圾短信治理還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等困難。
本次規定對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規范做出細化要求。例如,要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接入其網絡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接入代碼和接入地點等信息;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并發送,不得發送缺少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區分了公益類短信和商業類短信。前者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單位向用戶發送的,旨在服務社會公共利益,倡導社會公序良俗、預防或處置突發事件、提醒群眾防災避災等非盈利性質的短信息。商業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
本次規定對發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求相對寬松。特別是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預警和處置等應急公益性短信息,還可先行發送的,事后再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有關信息。
對于商業性短信,則需用戶同意。規定顯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擅發商業短信可罰3萬
在法律責任上,規定指出,對于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未經電信管理機構批準轉讓或者出租端口號的短信提供者,將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于其它不按服務規范操作的短信服務行為,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明確的處罰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垃圾短信,但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大量商業短信背后有其巨大的利益鏈。
此外,規定也明確了電信管理機構、舉報中心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在短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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