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9-16 23:12:23
*ST新梅與包括王斌忠、上海開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在內的舉牌方之間的紛爭,已進入司法層面。9月16日,由上市公司單一第一大股東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王斌忠等共16名被告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于上海一中院進行。
每經編輯 孫嘉夏
每經記者 孫嘉夏
*ST新梅(600732.SH)與包括王斌忠、上海開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開南)等在內的舉牌方之間的紛爭,已進入司法層面。
9月16日,由上市公司單一第一大股東上海興盛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盛集團)起訴王斌忠等共16名被告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于上海一中院進行。
在當日下午歷時近5個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上海開南等一致行動人方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達5%之后,繼續買入*ST新梅股票的行為是否無效;該等超比例購買行為是否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王斌忠是否已經全部完成了監管部門所要求的改正措施;原告所請求限制被告股東權利的訴請是否有法律依據等問題展開。
*ST新梅董秘何婧則表示,希望法院能盡快做出公正判決,以掃清公司轉型所面臨的法律障礙。
興盛集團:股東權益受侵害
興盛集團此次提出的訴請包括判令王斌忠等16名被告在合計持有*ST新梅首次達到5%后,買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無效;判令各被告拋售該部分股票并將所得收益賠償予上市公司;以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間,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等項。
在庭審中,興盛集團代理律師認為,王斌忠等16名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興盛集團的合法權益,包括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反收購權等各項股東權利,也擾亂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具有主觀惡意。因此根據違法行為不得從中獲利的原則,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拋售持股。“基于所披露的持股變動的內容,上市公司的已有股東、潛在股東可作出買賣決定,但在沒有披露的情況下,則無從判斷,因此被告的做法違反了公開原則,也由此喪失了交易的公平性。一方面,股東對于被舉牌公司的價值增長沒有知情權,另一方面,大股東也喪失了最好的入場時機,造成無法低價買入,只能被動的進行防守,客觀上侵害了原告的交易選擇權,而上海開南一方則得以購入大量低價籌碼。”該代理律師表示。
在原告代理律師看來,包括上海開南等在內的一致行動人也并不具備*ST新梅合法股東的資格身份,其行為是以違法方式惡意收購上市公司,目的是實際控制*ST新梅。“對方曾經提出的更換上市公司全部6名董事的提案,已經很明顯地體現了惡意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該律師稱,“且采用的作法動搖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基石。”
此外,原告代理律師表示,根據寧波監管局下發的處罰決定書,王斌忠能夠控制被告的股票賬戶,這也和被告于庭審中所表述的“以自有資金”購入股票的說法相悖,且根據各被告單位的成立時間相近、注冊資本較少及本身并無營業收入來看,其資金來源亦存疑。
“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他投資人的利益,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不涉及民事效力的認定,并不是被告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認定。”原告代理律師認為。
被告:原告所訴無法律基礎
王斌忠等16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則表示,原告所訴請的判令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
“根據交易結果恒定原則,原告無法自創‘單邊無效行為’,因此也無法帶出買入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無效的結論。”上述代理律師表示。
其次,王斌忠已經完成了寧波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要求整改的內容,而對被告其余股東而言,購買了上市公司股票,則當然應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如果沒有完成整改,則監管部門自然會要求補充,但目前顯然沒有。”該律師表示,“此外,上市公司負責人曾在股東大會上表示,相關重組方案根本沒有進入董事會討論層面,在這種情況下,各股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才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根本沒有收購上市公司的意圖。”
上述代理律師進一步表示,僅有出資不實等情形才會被限制股東權利,而目前一致行動人已經成功地召開了臨時股東大會,顯示監管部門認可一致行動人的股東資格。另外,如果判令拋售股票,也會在更大程度上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對于原告所主張的賠償要求,則也應只有在產生損害、且證明這一損害和被告買賣股票具有因果關系的前提下方能提出,而目前興盛集團并無證據證明自身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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