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6-02-01 17:25:53
2015年12月18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李海峰案”因此引發了各行業的熱烈討論,成為了一時間的社會熱點。李海峰是誰?為何關于他的案件引發了如此大的關注?維權為何構成敲詐勒索?記者梳理了事件經過,和多名法律專家的觀點,對這些被廣泛關注的問題進行解讀。
2015年12月18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李海峰案”因此引發了各行業的熱烈討論,成為了一時間的社會熱點。
李海峰是誰?為何關于他的案件引發了如此大的關注?維權為何構成敲詐勒索?記者梳理了事件經過,和多名法律專家的觀點,對這些被廣泛關注的問題進行解讀。
李海峰巨額索賠今麥郎
據了解,李海峰曾于2014年末購買了四包今麥郎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誘惑酸辣牛肉面”,打開包裝后發現醋包中有異物。李海峰隨即打電話向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進行投訴,因其購買的四包方便面均為過期產品,不在維權保護的范圍內,其維權申請被拒絕。
隨后,李海峰于2015年初聯系今麥郎,要求賠償。
今麥郎相關負責人表示:“李海峰首次與我們聯系,提出方便面料袋異物時,該方便面產品已過期一年。雖然按相關法律,我們已無任何責任,而且他自己講,他此前找12315投訴,也因為產品已過保質期而被拒絕。但我們本著消費者利益至上的原則,愿意妥善處理給予安撫。”
今麥郎方面提出賠償7箱方便面,而李海峰不滿今麥郎方面提供的賠償,提出索賠300萬,隨后金額上升到了450萬。今麥郎方面拒絕了天價索賠金額。
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李海峰隨即在其個人微博和國內知名的八大網站上散布今麥郎公司產品中汞超標、有工業鹽以及其母親吃今麥郎方便面致癌等不實言論。并以“今天又有三四家媒體采訪我”等短信要挾今麥郎。
“面對李海峰惡意造謠誹謗,我們既無法承受,也無法阻止,更不知道什么時候、怎么樣才能結束。”
今麥郎方面出于無奈報了案,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黑龍江明水縣公安局臨時羈押,兩天后被隆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該事件走上了法律程序。
今麥郎是否侵權李海峰?
此事件中,網友們關注的重點之一在于,今麥郎是否侵犯了李海峰的消費者權益?
《侵權責任法》中有這樣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在李海峰案中,今麥郎是否應負侵權責任?
央視評論認為,除非是商家把泡面批發出去的時候泡面就已經過期,否則賣過期泡面的責任應該算是銷售者頭上。
維權為何成敲詐勒索?
對于這一案件,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認為,李海峰索賠金額過高且缺乏依據,確實有敲詐勒索嫌疑。
很多網友表示不解,一個消費者維權事件為何最終成了敲詐勒索?
據悉,李海峰在其個人微博上曾發表了這樣一條微博:“我媽媽因家里工作原因長期食用方便面導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癥患者不到三歲!下面為大家發上檢測結果和病歷報告!勸大家遠離今麥郎黑心企業!”
而在接受采訪時李海峰表示,“媽媽患癌的內容實際上只是虛構事實,這樣做的目的只是想惡心一下今麥郎。”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研究所教授阮齊林在接受采訪的時候表示,李海峰在微博的所述,是虛構的。而他的一系列行為,已經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征。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劉相文則認為,在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要件中,核心是超出一般民事權利之外的額外利益的獲取是否采用不正當的方法。打假人不能以各種手段威脅企業達到索賠的目的,“超過了合同法的補償性原則和懲罰性原則,超出法律規定的索賠數額的額外收益屬于不正當利益。”
維權、勒索界限在哪?
劉相文說,消費者尋求媒體曝光或者在自媒體上發布夸大事實的言論會對企業的名譽權造成損失,企業在輿論壓力下采取“防守”的方式對待,亦不是良策。“這一點爭議性非常大,律師困惑、法學界困惑,執法的公安也困惑,企業也可能覺得委屈,說我的 名譽權 誰來保障?”
那么消費者在維權中,曝光的尺度如何把握?維權和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阮齊林認為,消費者曝光或維權,需要把握的是言論的真假。李海峰以曝光今麥郎產品質量說有致癌物質、吃了拉肚子等來達到維權目的,“說的都不是事實”,阮齊林表示說。
“曝光真相永遠受歡迎,但是編造是不正當的。”
阮齊林同時分析稱,自媒體盛行的時代同時也是各廠家非常在意產品質量的時代,編造他人產品有致癌東西散播,對于產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響,并足以導致他人違心、被迫處分財產或給予財產。阮齊林接受采訪時表示說:“(李海峰)要求在媒體上傳播、曝光,對于今麥郎公司是有很大的損害的,今麥郎要消除這個影響相當困難,所以李海峰的行為還是足以迫使他人違背意志處分財產,具有敲詐勒索的性質。”
消費者維權需用理性戰勝激情
央視特約評論員楊禹就此事發表看法稱,“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曾經是一件動感情、用激情、煽眾情的事。然而今天, 激情維權的時代正漸行漸遠, 法治維權的時代已經到來。”
楊禹認為,法治維權,有三重含義:“權”是法律保障的權,“維”是依法維護的權。若只以“情”論,總也論不清。若只以“理”論,一時辯不明。“法”是擁有最大共識的“理”,是最符合公共利益、長遠利益的“情”。
要維的“權“,不只是消費者的權。
楊禹表示,在李海峰案中,遭遇敲詐勒索的企業,成了依法維權的主體。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的權利各有表述,但分量是一樣的。那種不分任何情況一概認為消費者居于弱勢的判斷,也已落伍。
法治維權,既靠條文界定,也靠司法實踐。講一百遍維權條文,不如判一個典型案例,更有利于公眾認識法律邊界。
“ 激情維權 的時代過去了。”楊禹表示說。
附:“李海峰案”事件梳理
【2014年12月】黑龍江的貨車司機李海峰購買4包今麥郎方便面充饑,隨后發現方便面過期且醋包有異物;李海峰撥打了12315投訴熱線,對方以過期食品不接受投訴為由拒絕了維權申請;
【2015年1月】李海峰把醋包郵到西安國聯質檢去監測(并無監測資質),李海峰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索賠,后者表示因購買產品已過期可以賠償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部分電話費用。李海峰則提出300萬,后改為500萬元,最后又改為450萬“懲罰性”賠償要求。因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李海峰在個人微博及互聯網上發布今麥郎公司產品中汞超標、有工業鹽及致癌物等言論;
【2015年3月27日】今麥郎公司選擇報警;
【2015年5月29日】河北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
【2015年6月3日】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錄;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黑龍江明水縣公安局臨時羈押,兩天后被隆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4日】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詐勒索罪,向隆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18日】法院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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