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3-25 13:06:44
一個糖炒栗子店,只因為在包裝袋上使用了“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就被罰了20萬元,會不會小題大作?
每經編輯 于垚峰
每經記者 于垚峰
杭州一糖炒栗子店老板方林富做夢也沒有想到,只因為自己在栗子包裝袋上寫了一句“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竟然收到了20萬元的天價罰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 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一紙《行政處罰通知書》送到方林富的炒栗子店里,稱方林富在經營場所內外使用“最好”、“最優”等絕對化宣傳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條三項規定,責令停止發布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包裝袋上使用“最”字
杭州方林富糖炒栗子店收到天價罰單,緣起3個月前的一件事。
當時,方林富炒貨店里來了兩個男人,他們買了半斤糖炒栗子。隨后他們發現栗子的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他們認為這個“最”字違反了新廣告法,要求方林富賠1000元。老板方林富覺得對方在敲詐,直接拒絕。
拒絕賠付1000元后一周,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理部門發來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停止發布使用頂級詞匯的廣告,并處罰20萬元。
2月1日下午2點半,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6樓會議室,針對方林富要不要罰20萬的事情進行聽證。當天的聽證會上,方林富穿一身炒貨工作服亮相,同時還帶來了律師。
方林富說,他在炒貨店里的確使用了’最’字,但就因為一個字就罰20萬,論到哪里都站不住腳。
但方林富在聽證會上的申辯并沒有被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采信。
3月24日,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林富,《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稱:對于當事人及委托律師提出的申辯不予采信,方林富在經營場所內外使用“最好”、“最優”等絕對化宣傳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故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責令停止發布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同送達的是一份《繳納罰(沒)款通知書》:你單位(方林富)于2016年4月6日前攜帶本通知,將罰款交至本市建設銀行各代收機構,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也就是說,方林富必須在15天內將20萬罰款交清,否則每天將被加處6000元罰款。
一個糖炒栗子店,只因為在包裝袋上使用了“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就被罰了20萬元,會不會小題大作?
方林富及其律師,也在當時的聽證會上極力辯護。方林富及辯護人申辯說:第一自己的廣告不能定義為“大眾傳播媒介”;第二對于第一次行為違法,只能“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處罰”;第三投訴人非消費者身份,有欺詐嫌疑。
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回復中表示,方林富炒貨店在經營場所店堂招牌、產品標價簽、商品介紹板、產品外包裝多處使用了“杭州最好”、“中國最好”字樣,舉報基本屬實。執法人員全面采集了方林富炒貨店包裝袋及現場店招等有關影像證據材料,同時,當事人在調查筆錄中對上述事實亦予以確認。
“根據調查結果,我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最高級用語通過店招、包裝物等形式直接或間接推銷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擬作出處責令停止發布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的處罰,并于2016年1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稱,基于上面幾個原因,市場監管局沒有采信方林富炒貨店方面提出的申辯,但結合案件本身“當事人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且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也就是說,處罰時選擇了“20萬~100萬”罰款中的最低線。
上述負責人認為,監管部門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程序到位的。
方林富則表示,自己的作為與20萬元的罰款明顯不對等,律師告訴他,可以在60日內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方林富稱正在考慮選擇行政復議還是直接起訴。
被誤讀的新《廣告法》
方林富因為使用了絕對語的廣告,遭遇了天價罰單,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廣告法》不無關系。
新《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對違反該條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則在第五十七條進行了明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就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對“最”、“首個”、“第一”等用語避之不及時,2015年9月4日,上海市工商局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賬號發出《新〈廣告法〉禁用“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系誤讀》一文。
文中表示:“網傳信息所謂的‘新《廣告法》違禁詞和極限用詞,一旦使用,20萬元起罰’等內容,是對新《廣告法》的誤讀。”該文還指出,與1994年《廣告法》相比,新《廣告法》并未擴大禁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范圍,除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外,其他有近似含義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應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像“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
對此,江西省撫州市工商局法制科黃璞琳表示支持。他認為,并非所有帶“最”、“一”、“極”或“級”字的用語都屬于新《廣告法》禁用語,且1994年《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就已明確禁止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不過是保留原規定而已。
在他看來,一個幾乎完全相同的法律條款在9月1日前后收獲如此不同關注度的原因,在于“1994年《廣告法》處罰力度太小,商家們將對絕對化用語的廣告禁令完全不放在眼里,而新《廣告法》的處罰條款總算讓商家有點‘痛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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