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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話了,國企違規投資經營要被追責!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8-23 19:29:18

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再出“王炸”,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方面,再次扎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籬笆。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馮彪    

每經記者 馮彪

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關卡正日益牢固。

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再出“王炸”,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方面,再次扎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籬笆。

目標:2020年底前建立全面覆蓋的工作體系

《意見》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范圍:十類行為將被追責

《意見》顯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生下列十類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集團管控方面,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等行為。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追責:不僅移送司法還將追索薪酬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二)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還將按照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最多將被追索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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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馮彪 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關卡正日益牢固。 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再出“王炸”,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方面,再次扎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籬笆。 目標:2020年底前建立全面覆蓋的工作體系 《意見》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范圍:十類行為將被追責 《意見》顯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生下列十類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集團管控方面,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等行為。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追責:不僅移送司法還將追索薪酬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二)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還將按照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最多將被追索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國有資產 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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