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6-10-21 09:36:50
10月21日,萬科獨立董事華生在上海證券報刊發表題為《華生再度撰文:怎樣建設一個強大的資本市場(續完)》的長文。華生在文中對中國資本市場規則完善的建議包括三個方面:加強投資者保護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完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堅守證券市場的法治底線。
從國際主要資本市場發展的歷程來看,每次引起市場震動的大事件,都會推動新一輪立法和法規的改革和完善。證券市場也正是在這種不斷反饋改善中與時俱進的。萬科股權與控制權之爭引起了市場高度關注和連鎖反應,并觸及了從公司治理、國企改革到資本市場建設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無論當事各方的博弈產生什么樣的結果,我們都必須尊重現行規則。但是,從資本市場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改進規則、修補漏洞則是絕對有必要的。這也是實現到2020年建立規范全面的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目標的實際步驟。
現代證券市場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農村集貿市場,而是一個基于信息的信用市場。投資者交錢買的證券是否貨真價實,要事后很久才知道。因此,證券市場交易并非簡單的“愿打愿挨”、“錢多說了算”,而是要受到一系列法規的約束和保護。同時,證券市場來源于企業發展中的融資需求和投資者退出的需要,其出現和后來逐步規范的目的也是為了促進企業和實體經濟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為了投機和賭博。因此,證券市場的法律和規則的改進,必須牢牢立足于這個根基和本源。否則,一時的炒作和喧囂只會是投機大鱷們的盛宴,并最終造成投資者的悲劇和證券市場根基的損毀。
新中國證券市場建立短短20多年,其交易規模和交易手段的現代化,確實已進入世界前列。市場透明度和公正性相對于其他領域,應當說已經相當領先。但是毋庸諱言,與國際規范市場上融資便利、投資者保護程度高、開放性強、企業能夠在市場中實現優勝劣汰相比,我國證券市場上融資堵塞、投資者保護不足、企業的市場估值扭曲、垃圾股受吹捧、投機炒作之風盛行的情況還非常嚴重。這種狀況當然與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亟須一個強大的資本市場很不相稱,也不能適應我們跨越中等收入階段的需要。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就要求規則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能堅守法治市場的底線,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同時不遷就、不迎合市場投機炒作、急功近利的口味,從制度層面立規改制,發揮證券市場推動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的基本功能,這樣反過來又會為證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和投資者回報奠定長治久安的基礎。
僅從萬科之爭折射的情況看,中國證券市場亟待改進和完善的規則至少有這樣三個方面:
一、 加強投資者保護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融資者與投資者相互依存是證券市場最基本的平衡關系。沒有投資者保護就沒有融資者的便利,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強大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并非要不切實際地去追求股市總是持續上漲和制造牛市,也不是保證每個投資者總能賺錢,而是要保護投資者的平等權利,保障證券市場在長期中能反映企業價值和經濟成長,形成鼓勵和分享價值創造而不只是投機套利的機制。
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是,幾乎所有上市公司都由通常是融資者的大股東(據統計85%都是持有上市公司低于50%的少數股權)控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通常由大股東一手安排,自然首先和主要對大股東負責。特別是與國際上的規范市場不同,眾多企業并非整體上市,大股東往往還有除上市公司以外完全屬于自己的企業和業務。這樣,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只是在與大股東一致時才得到兼顧。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期里,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擔保、向大股東公開輸送利益等現象盛行。后來由于法規的強行干預和有效執行,這種明顯損害上市公司的現象才得到基本扭轉。但上市公司一股獨大和大股東一手控制上市公司的情況并未受到根本觸動,以致上市公司就是大股東說了算、大股東或其實際控制人就是上市公司主人、經營層即管家就應聽大股東這個老板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乃至被認為是天經地義。
在這種氛圍中,公眾公司只有全體股東才是委托人、董事會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只是受托人和代理人、大股東并不比其他中小股東有更大權利等現代企業制度理念鮮為人知。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只有種種好處,缺乏責任和義務的約束。特別是由于非市場化發行下的估值扭曲,許多中小型企業只要能夠上市,上市公司的融資大股東就進了旱澇保收的保險箱,即便經營得再不好最終也可溢價賣股套現或賣殼賺錢。A股市場扭曲的高估值還吸引了海外企業包括大量已經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回來套利。這樣,證券市場上的投融資關系必然長期失衡。顯然,這種情況若不能根本扭轉,不利于投資者保護,不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也不利于形成對全體股東包括各相關利益方負責的職業經理人隊伍。這里產生的問題并不是大股東或融資者自然會有的利己動機,而在于我們的制度規范未能形成良好的利益導向和行為約束。
基于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的基本現狀,借鑒國際規范市場對投資者保護的經驗,可以考慮改進和建立的規則包括:
1、改進獨立董事提名方式,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設立首席獨董制度。
董事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和正式代表。各類股東在董事會內得到均衡代表是投資者保護的基礎和制度保證。獨立董事制度就是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而設立的?!豆痉ā返?22條指出“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故應依據公司法的要求加快制定相關辦法。在國務院規定出臺之前,也可以先行修改中國證監會已經實行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將獨立董事由大股東和董事會監事會等提名、股東大會表決(實際上完全由大股東一手操作),改為主要由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推薦,由中小股東分類表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由現不低于三分之一(實際上基本是三分之一),改為不低于中小股東在全部股權中的比例。這樣,只要大股東的控股比例沒有超過50%,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就占多數。這樣也實現了與國際上設立獨立董事制度規范要求的接軌。獨立董事的薪酬可從上市公司上交協會的會費中統一支付。應借鑒國際經驗在獨立董事不是上市公司董事長的情況下,董事會應設立首席獨立董事,主持和組織獨立董事開展各項履職活動。只有采取這些綜合措施,獨立董事才不會成為負擔或擺設,才有可能真正代表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準確,發揮對大股東和經營層的制約作用,使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對全體股東負責,而不僅唯大股東馬首是瞻,這樣投資者保護才能落到實處。
2、改進監事會人員組成結構。
現行《公司法》第51條規定,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F在執行的結果監事會成員實際上也是由公司和大股東決定,和獨立董事情況類同,基本上屬于花瓶監事,根本不能發揮對上市公司董事、經理的監督作用,更幾乎未聽說過監事會對公司大股東、董事、經理提起訴訟的案例。實際上,在各類股東已經在董事會得到充分代表時,再設立主要行使監督權力的監事會就應當不再由股東主導,而應由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主導。股東作為公司的最終剩余索取人,必須在首先妥善處理客戶、職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利益之后才能最后受益。故兼顧利益相關方的訴求與股東的根本和長期利益并不矛盾。有些利益相關方如對公司進行了專門人力資本投入的骨干員工,有長期合約的供應商和購買耐用消費品的客戶,存在污染企業的所在社區等,由于與公司也形成了依存關系,現代經濟學的研究承認他們也擁有對公司的某些合法權利。就如萬科這樣的房地產企業,與其說一個可以隨時賣掉自己的股票走人的股東與公司利益有多大關聯,毋寧說一個購買萬科住宅的業主與萬科的品牌和公司發展有更大得多和更久遠的關聯。因此,建議《公司法》修訂時,將公司監事會成員的構成由股東代表和部分職工代表組成的規定,改為由職工、客戶、社區代表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代表組成,這樣才可能真正形成對上市公司行為的有效約束,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運行更合法合規,使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更趨一致。
3、改革融資發起人和控股股東減持辦法。
現行辦法規定融資發起人股東在法定鎖定期滿后,持股超過5%的重要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每季度不得超出總股本的1%,但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則不加限制。這樣實際上使融資大股東的減持失去了任何真正的約束。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迄今為止還沒能做到市場化發行,二級市場估值存在嚴重的結構性扭曲。中小企業只要能上市就有巨大的市場溢價。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還采用制造概念題材、推出高送轉等手法,推高股價后大幅減持,嚴重損害了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公眾投資者利益。更為惡劣的是,許多公司上市后業績就很快變臉,但融資發起人或再融資的大股東還可以高溢價套現走人,許多上市公司只能通過反復的借殼重組維持生存,從而人為造成估值扭曲和泡沫。在公司本身沒有內生性發展的情況下,公眾投資者在被周期性的“割韭菜”中只能寄希望于優質資產注入等天上掉餡餅的奇跡。這樣,市場在陷入扭曲循環的同時,卻成為融資大股東包賺不賠的提款機。融資和再融資發行人好處很大,責任和約束很小,投融資關系必然失衡。
要根本扭轉這種局面,除了提高發行上市的顯性和隱形門檻、以創造條件加快發行市場化改革并真正實行借殼重組與IPO同等條件之外,需要改革現行融資發行人和控股股東減持辦法。如美國1929—1933年的大危機導致無數投資者血本無歸之后,出臺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設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除了對所有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進入公開市場有鎖定期限制外,對被定義為上市公司關聯人的重要股東(通常但不限于為持股10%以上)和董事、高管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限制。SEC 規則144條規定,公司關聯人的股票無論是非公開發行還是二級市場買入均屬于受控證券(con-trolled securities),交易需受到嚴格監管。任何連續3個月內累計超過5000股或5萬美元的交易必須填表披露,且在任意3個月內交易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和前4周平均的周交易量的較高者。場外交易(over-the counter)同樣受限于任意3個月內交易額不得超過總股本1%的比例。通過協議和大宗交易轉讓的,受讓人還要另加不少于半年的鎖定期才能在二級市場出售。鑒于我國目前市場化改革尚不到位的情況,應當對融資發起人和所有控股股東的減持采取更加嚴格的辦法。建議對于融資發起人股東上市后業績明顯下降的,對其各種形式的減持實行特殊監管措施,使其不能輕易逃廢上市承諾和對公眾投資者的責任。對所有控股股東的協議轉讓與大宗交易,應改變目前自由放任的狀況,進行控制權可能變化的預先申報審查,并一律對受讓人附加必要的限售期和在二級市場出售的時間、數量限制。同時,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必須嚴格推行市場化定價改革,堵塞尋租空間和保護公眾股東利益。股票融資發行人的收益和風險、責任相對應,排隊上市的現象自然就會減少。
4、建立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申訴受理通道。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當投資者的權利受到損害時,主要訴諸法律渠道,有股東訴訟、股東代表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付費的股東派生訴訟和由律師代理的集團訴訟等多種形式。這被認為是約束上市公司關聯控制人的主要約束機制?!禣ECD公司治理準則》也認為提供這樣的執行機制是立法者和監管者的關鍵職責。但在我國,由于迄今還未建立集團訴訟、股東派生訴訟的制度,即便股東個人訴訟法院也通常要將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結果作為前置條件。這樣投資者就很難追究上市公司關聯控制人的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OECD公司治理準則》建議的建立“其他可供選擇的裁決程序,例如有證券監管機構或其他監管主體舉行的行政聽證會或仲裁程序是解決爭議的有效辦法,至少在爭議的最初階段是這樣的”的意見,值得我們采納。建議由證券監管部門像組建發審委、重組委一樣,組建常設的投資者投訴審理委員會,專門受理公眾股東投訴。對股東投訴控股股東或董監高違反忠信義務的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裁決和處罰。對不執行裁決的,股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訴強制判決執行。只有當上市公司關聯控制人的任何侵權行為都可能受到追訴的情況下,投資者保護才能落到實處。就如國內近來對失職券商的處罰嚴厲后,券商立即全面強化了對其保薦企業的審查。國際經驗也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隨時可能因違背對全體股東的忠信義務而被追訴時,這些人才會真正承擔責任,根據切身利益和自我保護的機制去抵制來自控股股東或董事長、總經理的違法違規要求。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