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07 18:11:11
姜洋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市場理應由法律進行規制。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制定法律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制定期貨法還有助于對長臂管轄問題進行制度安排,明確法律境外適用的效力,為我國爭奪全球商品和資本的定價權提供依據。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旭
再有不到20天,上海原油期貨即將迎來“周歲”華誕。
事實上,在上海原油期貨正式掛牌交易還不到半年的時候,即2018年8月底,其交易量和持倉量就已經超過迪拜原油期貨,成為僅次于紐商所原油和倫敦布倫特原油的全球第三大原油期貨品種。這對起步僅20多年的中國期貨市場來說,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略有些遺憾的是,在這樣一個全球第三大原油期貨品種的交易中,外資的交投并不活躍。究其原因,與我國當前還沒有一部正式的期貨法不無關系。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也曾評估認為,中國期貨市場法律層級太低,成為市場的風險源之一。
正是基于這一現狀,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副主席姜洋提交了一份備受關注的提案《關于加快推進期貨法立法工作的提案》。
實際上不僅僅是姜洋,近年來,社會各界對于加強期貨市場管理,推動期貨法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期貨法立法也成為金融市場最受關注的事情之一。比如去年12月,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就強調,應當加快推動期貨法立法,夯實開放環境下的期貨市場法制基礎。
那么,我國期貨、期權市場當前面臨著什么樣的情況?制定期貨法的條件是否成熟?出臺期貨法會帶來哪些利好?針對這一系列問題,《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對姜洋進行了專訪。
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副主席姜洋出席全國兩會 每經記者李彪 攝
NBD:您今年關注哪些內容,有什么提案呢?
姜洋:今年一共提了4個提案,第一個提案是關于期貨法,第二個提案是促進商品期貨市場的開放,推進商品期貨市場的開放,服務“一帶一路”建設。
其中,推進期貨法立法對于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尤為重要。經過20多年的發展,期貨市場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迄今為止,期貨市場的主要規則仍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缺乏專門法律。
隨著我國期貨交易國際化的不斷發展,現有基礎性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滿足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及防范風險的有關要求,期貨市場迫切需要加快期貨法立法進程。
NBD: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是不是已經給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帶來了阻礙呢?
姜洋:目前,上海原油期貨已運行接近一年,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也有大半年,鄭州商品交易所PTA(精對苯二甲酸、重要的大宗有機原料)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也有一段時間。從這些進展來看,中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條件已經具備。
當前外國投資者參與中國期貨市場的速度和節奏還比較緩慢,主要原因在于中國的期貨法仍未出臺。
同時,由于我國目前期貨市場的法律建設還不夠健全,導致外國投資者擔心在期貨市場中,有很多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此外,外國投資者的合規經理在投資前的合規性審查中,也會指出中國期貨市場法律建設還不夠完備。這些因素的存在,削弱了外國投資者的參與速度。
NBD:那么,現行管理條例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姜洋:現行行政法規確實存在局限性。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囿于效力層級,主要從行政規范的角度對市場進行規制,對于關系期貨市場長遠發展的期貨交易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場外衍生品市場、期貨交易者保護、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等重要問題都缺乏具體的規定,需要期貨立法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圖片來源:新華社
NBD:您覺得制定期貨法的條件是不是已經成熟了呢?
姜洋:制定期貨市場管理立法,實際上在立法法里面已有相關的立法要求。立法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六十五條也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市場理應由法律進行規制。目前,我國上市期貨期權品種達到64個,市場發展兼顧期貨與期權、場內與場外、國內與國外、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市場功能日益明顯,為期貨法的制定提供了豐富的市場規范經驗、明確的制度設計內容和重要的制度完善方向,制定法律的條件已經成熟。
NBD:近年來,您一直在呼吁推進期貨法立法,立法的意義是什么呢?
姜洋:主要是出于國家戰略的需要。從境外發達期貨市場相關立法看,針對市場開放、跨境監管的問題,多從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有的甚至對其他國家的對外開放提出了要求,這也給我國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帶來相當大的困擾,亟須通過制定期貨法對長臂管轄問題進行制度安排,明確法律境外適用的效力,為我國爭奪全球商品和資本的定價權提供依據。
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兩次對中國金融體系進行評估,都指出期貨市場法律層級太低,沒有期貨法,是風險源之一。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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