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2019-03-28 11:23:09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 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答記者問稱,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261號文已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為進一步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對違規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通知》將懲戒措施調整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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