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9-17 11:37:49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廖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后,主要經濟體紛紛采取了保障實體經濟穩定的支持措施,并調整監管安排,加強對特定風險的關注。為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經營活動和金融服務的長效監管機制,銀保監會近日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常態管理、及時處置、最小影響和社會責任等四條基本應對原則。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管理制度,要求與業務連續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結合,強調了職責分工、預案演練、協調配合、信息報告等基本要求。
《辦法》還特別規定銀保監會可以主動調整監管指標,可以臨時性對銀行保險機構豁免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借機進行分紅、分配或提高“董監高”的薪酬待遇。
《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保證金融服務的持續性,包括公告營業變更、采取多種服務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務和應急處置金融服務、為受影響借款人提供靈活支持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前已經發放、受突發事件影響、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應當考慮受影響借款人的實際情況調整貸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還款的相關罰息及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僅以貸款未及時償還為理由,阻礙受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其他針對突發事件的信貸支持。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形成的社會風險保障需求,及時開發保險產品,增加巨災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業務供給,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防范作用。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預估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加強對受突發事件影響的重點地區、行業客戶群體的金融服務,發揮在基礎設施、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后管理,通過行業自律和聯合授信等機制,防范客戶不正當獲取、使用與應對突發事件有關的融資便利或優惠措施,有效防范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防止客戶挪用獲得的相關融資。
根據《辦法》,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常態管理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并將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是及時處置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對預案,制定科學的應急措施、調度所需資源,及時果斷調整金融服務措施。
三是最小影響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將突發事件對業務連續運行、金融服務功能的影響控制在最小程度,確保持續提供基本金融服務。
四是社會責任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評估突發事件對客戶、員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務,妥善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行業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應對過程中,還出現了需要主動調整監管方式、豁免監管要求的新情況。因此,《辦法》通過給予監管部門有效授權、明確工作程序等,依法規范進行監管調整,并為今后的應對工作提供完備的政策工具和詳細指導。”
《辦法》規定,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受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情況,依法對臨時性突破審慎監管指標的銀行保險機構豁免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但應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合理的整改計劃。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利用上述情形擴大股東分紅或其他利潤分配,不得提高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
此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評估銀行保險機構因突發事件產生的風險因素,并在市場準入、監管評級等工作中予以適當考慮。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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