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3-03 14:35:48
◎天齊鋰業董事長蔣衛平表示,加快川內鋰礦資源開發利用是全面落實“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戰略,保障國家重要戰略資源供應鏈安全,實現國家“雙碳目標”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實現四川資源優勢轉變為產能優勢,充分利用能源結構變革窗口期,更好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能源消費轉型的必然選擇。
◎蔣衛平另外一份建議是關于后疫情時期加強國際經貿交流合作。
每經記者 胥帥 每經編輯 張海妮
天齊鋰業董事長蔣衛平。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3月3日,2022年全國兩會即將開幕之際,全國人大代表、天齊鋰業董事長蔣衛平將提交關于加快四川鋰礦資源綠色開發、后疫情時期加強國際經貿交流合作的建議。蔣衛平建議加快四川鋰礦資源綠色開發,提到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障性制度、利益分享機制等。
蔣衛平還建議加強礦區基礎設施建設,引入具有更高開采能力和加工能力的企業,高質量推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2021年中國碳酸鋰產量為29.82萬噸,同比增長59.47%,中國氫氧化鋰產量達到19.03萬噸,同比增長105%。2021年,世界鋰及其衍生物產量折合碳酸鋰當量約66萬噸,同比增長50%以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鋰業分會預測2022年世界鋰及其衍生物產量將超過85萬噸,2023年產量將超過100萬噸碳酸鋰當量,比以前眾多機構預測的產量將有大幅提升。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基礎鋰電材料生產國和鋰電消費國。
世界鋰資源分布極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玻利維亞、阿根廷、智利、中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鋰礦(包括鹽湖鋰礦和固體鋰礦)產出的區域分布存在較大差異,澳大利亞是最大的鋰礦供給國,約占全球鋰礦石供給的90%、占世界鋰原料供應總量的37%。盡管中國鋰資源量位于世界前列,資源品種相對豐富,但是相對于中國鋰鹽生產能力,國內鋰原料供應不足,對外依存度較高,65%的鋰原料需要進口。
與此同時,世界主要國家紛紛認識到鋰資源的戰略意義,智利、玻利維亞、墨西哥等多個國家將鋰資源和石油一樣列為國家戰略資源,對鋰資源的開發利用控制越來越嚴苛。蔣衛平認為,加快推進我國鋰資源綠色高效開發,對保障鋰電產業發展的供應鏈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蔣衛平提到,四川境內川西地區鋰礦資源豐富,據自然資源部統計,我省硬巖石鋰礦占全國鋰礦石資源量的57%,位居全國首位。四川甘孜州甲基卡是我國最大的微晶巖型鋰輝石礦床,鋰礦資源儲備規模大、品位高,綜合開發利用潛力大,已探明鋰資源儲量達到188.77萬噸。四川阿壩州金川縣李家溝鋰輝石礦已探明鋰資源儲量約51.21萬噸,斯則木足地區鋰礦資源近52萬噸。
蔣衛平表示,加快川內鋰礦資源開發利用是全面落實“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戰略,保障國家重要戰略資源供應鏈安全,實現國家“雙碳目標”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實現四川資源優勢轉變為產能優勢,充分利用能源結構變革窗口期,更好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能源消費轉型的必然選擇。
蔣衛平建議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障性制度。他提到,完善礦區探礦權開發利用指導性文件,加快對各類未建、長期停產和到期未申請延續、關停未注銷礦業權的延續、清理、銷號工作。優化完善川西北民族地區產業開發政策,積極引導具備開發條件的企業加快將資源轉變為產能,推動鋰礦資源的規?;?、集約化、綠色化開發利用,有序推進國家級鋰資源基地建設。
由于川內鋰礦多處于高原及山地區域,早期勘探難度和開采難度相對較高,前期鋪設基礎設施所耗費時間和投資亦較高。蔣衛平還建議加強礦區基礎設施建設,比如加強礦區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道路、水電等生產生活要素,提升礦區開發的吸引力和參與度,引入具有更高開采能力和加工能力的企業,高質量推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另外,蔣衛平還希望建立利益分享機制。他表示,川內鋰資源基地多數處于生態脆弱區,要充分依托工業化程度較高、環境容量更大的川內其他地區產業優勢,更好發揮“飛地經濟”優勢,通過資源互換,實現利益共享,推動綠色開發。
蔣衛平另外一份建議是關于后疫情時期加強國際經貿交流合作。
蔣衛平重點提到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格局重塑問題。他提到,由于世界能源結構的深刻變革,各國和地區對新能源產業發展高度重視,對產業鏈上的各種資源和技術也是空前關注,甚至是不惜代價爭奪。另外隨著世界經濟持續復蘇,能源需求持續增加,傳統能源供給面臨“減排”等瓶頸,各國競相快速發展新能源,新能源的“排頭兵”鋰電產業被高度關注,上游材料供給爭奪更是處于白熱化。
蔣衛平建議加強政府層面的合作交流,準確把握世界經濟復蘇戰略窗口期,主動謀劃“雙循環”戰略新布局,開展暢通國際產業鏈供應鏈等領域務實合作。特別是針對中國企業投資國開展全面而深入的戰略性出訪活動,提升中資企業形象,保障企業發展權利,進一步彰顯我國政府大力支持中資企業積極融入國際產業鏈的決心和信心。
另外是針對戰略資源并購項目前期、中期和后期可能產生的政治、經濟、法律等風險,建議政府發改、商務、外交(駐外機構)、稅務等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指導和幫助,建立密切溝通機制,積極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探索建立政府部門派駐“走出去”企業相關專業人員一同參與項目相關工作機制,在化解國際并購相關事務風險的同時,也進一步提升我國企業“走出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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