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11 23:02:43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重金屬造成的污染通常更加持久而且很難自然降解,并且有生物富集的作用,有可能隨著生物進行遷移。因此,加強對涉重金屬的污染治理形勢迫切,而且要聚焦源頭治理。
◎按照《辦法》的規定,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或規劃用于商業開發的污染地塊,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每經記者 張懷水 北京報道 每經編輯 陳旭
5月11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修訂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兵團,以下統稱各省)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事關農產品、人居環境安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重金屬造成的污染通常更加持久而且很難自然降解,并且有生物富集的作用,有可能隨著生物進行遷移。因此,加強對涉重金屬的污染治理形勢迫切,而且要聚焦源頭治理,否則一旦釋放到環境中,會帶來極高的治理成本。
一處廢棄硫鐵礦污染治理施工現場 新華社記者 邵瑞 攝
《辦法》規定,所涉及的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等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辦法》指出,防治資金具體支持范圍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是指地方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如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開展重金屬污染沉降以及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等。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進行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對比此前頒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42號),新《辦法》首次強調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并且重點突出了對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廢和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的治理。
馬軍對記者表示,相關測算數據顯示,對土壤污染防治治理的資金規模預計達到萬億元級別。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助于資金的合理化、精準化的使用,防治資金被截留、擠占或挪用。
《辦法》提出,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包括: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農用地安全利用、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項因素,對應權重分別為50%、15%、15%、20%。
其中,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因素綜合各省在中央生態環境項目儲備庫該類項目儲備量、實際治理任務量確定,兩者權重分別為50%、50%。
記者注意到,按照《辦法》的規定,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或規劃用于商業開發的污染地塊,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支持開展土壤修復治理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避免不計成本、不顧技術可行性盲目推進大治理大修復。
《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馬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土壤的修復治理盡管任務艱巨,但并非不計成本的大治理大修復。比如商業開發污染地塊沒有納入資金支持范圍,主要是因為商業用地的修復標準比較高,如果地方為了商業開發,投入巨大的資金進行深度修復,其他地塊的修復資金就會減少。
“另一方面,也是倒逼地方政府和開放商在進行土地開發時要樹立環保意識,要具備對環境的修復能力。”馬軍說。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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