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22 22:55:50
業內人士表示,整體上看,此次《實施細則》在彌補監管空白、持續進行合規性建設、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的基礎上,能夠看到主管部門希望支付行業保持穩定發展的態度沒有改變。
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張益銘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臨近正式實施日期,配套的實施細則也來了。
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稱,為保障《條例》落地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細則》細化明確《條例》有關規定,督促各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整體來看,《實施細則》對照《條例》體例結構,共六章、八十條。六個章節分別是“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從《實施細則》內容來看,重新劃分業務類別不改變支付機構許可范圍,同時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為支付機構設置了較為充足的換證過渡期,最長可達近5年。
《實施細則》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章節,一是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條件和材料、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等;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分公司備案,支付業務許可證展示、滅失公告、補發、換發等要求。
在“支付業務規則”章節,一是規定儲值賬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別細分為Ⅰ類、Ⅱ類,并明確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系;二是對支付機構制度建設作出規定,要求支付機構應將監管要求全部納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階梯式設置支付機構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四是明確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要求等。
在“監督管理”章節,一是明確《條例》關于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適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應在支付機構完成整改后受理其變更申請;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變更事項報告范圍和具體要求。
在“法律責任”章節,一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處罰權限;二是明確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機構的處罰措施;三是明確支付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第八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提出要求,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經營地域范圍和業務規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實施細則》則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要求進一步細化,非銀行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比如,僅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針對此次《實施細則》,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整體上看,在彌補監管空白、持續進行合規性建設、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的基礎上,能夠看到主管部門希望支付行業保持穩定發展的態度沒有改變。“這點值得稱贊,也驗證了我們年初的判斷‘今年行業最大的變化就是不變’。”
其次,能夠看到《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內涵,對進一步保障《條例》有效實施,推動新舊業務平滑過渡有重要意義。
王蓬博告訴每經記者,其中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明確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其他審慎性條件,包括已經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滿足經營狀況良好、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以上未開展支付業務的情況等條件。這條解釋會影響一直未開展支付業務、只想著賣牌照的支付機構,也可能影響已經獲牌的機構牌照到期后續牌;
第二,注冊資本金沒有“一刀切”要求統一,而是要求根據業務范圍、牌照類型和地域范圍做出細化,符合行業發展現實以及各業務類型風險對應需要;
第三,一直被行業關注的業務類型劃分明確,且將原有業務牌照分類全部劃入新的分類。既保證了原有業務和牌照順利銜接過渡,又能根據各機構業務和牌照特點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細化的監管規定,保證監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29375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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